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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1-185515 文号 舟政办发〔2021〕9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1-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4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先期处置

3.2 预案启动

3.3 信息报告

3.4 现场处置

3.5 响应升级

3.6 新闻发布

3.7 响应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理

4.2 事故调查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医疗卫生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资金保障

5.6 技术保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舟山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高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技战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舟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舆情管控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详见附录1

1.6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响应等级可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趋势进行调整。

1)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启动本级预案。

2)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启动本预案。

3级、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或需要跨市增援时,启动本预案,并在省政府和国务院的具体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咨询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市灭火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作为全市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2.1.1 市总指挥部组成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员: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舟山海事局、舟山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电力局、普陀山机场、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舟山警备区、武警舟山支队等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

2.1.2 市总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火灾事故救援的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2负责修订和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综合演练

4)统一指挥全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行动

5)对救援行动作出总体决策,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指挥协同作战

6)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装备、器材、交通工具及大型机械等相关设施设备

7)负责组建和调用市火灾事故处置专家组,辅助事故处置决策

8)负责指导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9)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视情请示省政府,启动省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消防支队:承担市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组织全市灭火救援演练根据火灾事故发展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牵头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协调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救援,协调重要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依法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信息,控制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嫌疑人,参与事故调查。

4市委宣传部在市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准确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灭火救援、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信息。

5市经信局:组织协调灭火救援物资的生产,协助相关保障工作。

6市科技局:加强消防装备研制开发提供技术支持。

7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火灾事故及次生灾害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后期处理工作。

9市住建局:负责调取事故建筑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联系建筑结构专家到场对起火建筑安全性进行评估,提出相应处置建议,并协助降低建筑结构安全隐患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0市交通局: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配合做好水陆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优先通行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处置工作

11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做好公共供水范围内正常供水压力保障和事故现场损坏公共管网的修复工作做好火灾现场公共供水设施和重要公共水工程的调度工作。

12市卫健委: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病员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治工作。

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召集相关专家评估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根据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提供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检验报告等基础资料提出处置方案;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14市城管局: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15舟山海事局:牵头负责海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应急情况下海上航行的交通秩序维护,确保应急救援船舶有序快速航行;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周边海域的交通管制;负责因火灾事故次生灾害导致突发海洋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后期处理工作。

16舟山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信息,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扩散、转移区域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和疏散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18市电力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切断局部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9普陀山机场:负责保障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的航空运输,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优先快速高效通行。

20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负责落实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组织、调度各类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做好应急处置指挥通信保障工作,并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

21舟山警备区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和核生化相关火灾事故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协调驻部队参与救援行动,并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分队,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和现场管控工作。

22武警舟山支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事故处置和安全保卫工作。

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其他级有关部门根据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指挥部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补助等相关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是市总指挥部派至事故现场的遂行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总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在市总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行动。

l)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参战力量之间协同作战,检查督促各参战力量任务完成情况

3)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和作战安全管控

4)保持与市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灭火救援行动进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依托各成员单位成立灭火救援组、技术指导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对灭火救援行动进行分工、督促、落实。

2.2办事机构

市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作为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科学分析本市火灾事故特点、规律,督促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2制定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动态掌握火灾信息,科学处置,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上报信息

4)完成市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的相关工作由市专家组具体负责,市专家组由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在灭火救援、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特种设备、建构筑物等领域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为灭火救援处置行动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

2)对灭火救援准备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识别灭火救援处置中的安全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措施;

4)应邀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3 应急响应

3.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履行职责,组织消防、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减小社会影响。

3.2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出请求或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总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总指挥部视情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市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商,研究部署灭火救援处置工作。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处置工作

3.3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信息由事故发生地所在政府按照信息上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市应急局和抄送市消防支队。

2)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网络、传真等方式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视频影像资料。

3.4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地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事故危害范围和救援行动需要,划定警戒区,实施人员、交通等相关管制措施。

2)人员物资疏散。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并对重要物资采取安全保护或者转移措施。

3)现场灭火救援。消防部门积极抢救人员生命的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实施灭火、排烟、破拆等现场作业,快速消灭火灾。

4)伤员医疗救护。卫健部门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登记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

5)环境污染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5响应升级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总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总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3.6 新闻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审批,由市消防支队会同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3.7 响应结束

火灾已扑灭、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总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救援处置参与单位在市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办理工作交接后有序撤离。如有必要,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区域由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监护,直至恢复正常状态。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及时启动通信保障预案,调度通信保障队伍、物资等资源,组织实施通信保障工作。 

5.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5.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舟山海事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并做好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工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4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维护、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保证应急状态下迅速调动至现场。

5.5资金保障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6 技术保障

市科技部门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灭火救援行动的需要。

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优化市专家组成员配置,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消防支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灭火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6.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舟山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附录

 

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航空器)、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航空器)、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市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较大火灾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市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一般火灾事故(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