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4/2021-185507 文号 舟交〔2021〕67号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1-11-09
文件编号 ZJLC17-2021-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队,市交通工管中心,新城、普陀山公运中心,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21〕67号)精神,现将《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水上交通管理体制实际,在与市港航部门会商的基础上,《事项目录》进一步明确了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涉及水路客运站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请各单位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事项目录》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与自身执法实践相结合,切实做到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无差别执法,提高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事项目录》执法,压实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

四、各县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地方实际和特有事项,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执法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电子版.pdf

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