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4/2021-18550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1-1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11- 10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工作部署,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资源,推进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基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21〕67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起草了《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现对《事项目录》做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提高加强基层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水平,增强一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重复执法问题,进一步明确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省厅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为依据,立足舟山新区实际,制定《事项目录》明确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进一步厘清权责范围,提高执法效率。

二、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安排,2021年8月下旬,我局即着手进行起草《事项目录》的准备工作,由市交通执法队负责梳理公路、道路运输领域事项,局水运处负责梳理水路客运事项,局建管处和市交通工管中心负责梳理工程领域事项。结合我市地方立法事项和特有事项,我局于9月草拟了《事项目录(意见征求稿)》,并向局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和建议,10月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征求意见,与市港航和口岸局就事项目录涉及水路客运站的港口处罚部分多次进行会商讨论,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明确职责边界。2021年10月下旬,再次组织人员根据征求的意见对《事项目录》进行了逐条逐款的讨论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事项目录》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事项目录》是根据省厅指导事项目录为基础,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我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和完善,建立起了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此次共计梳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296项,包括道路运输领域102项,工程领域101项,水运领域24项,公路领域21项,港口领域12项,综合领域35项,第296项为依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所制定的地方特有事项。

通过对《事项目录》的梳理,在和市港航和口岸局会商后,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了我局的职责界定,对涉及水路客运站经营相关的处罚事项(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除外)以及陆岛交通码头的工程处罚事项由交通部门负责,涉及港口规划管理、港口经营许可及资质条件保持、岸线管理、港口统计等相关处罚事项由港航部门负责。

《事项目录》明确了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有助于我市交通运输一线行政执法人员面对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无差别执法,防止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从而有力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

《事项目录》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主体责任,按照辖区落实职责,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确保权力运行法治化,推动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现代化交通治理体系。

四、意见征求情况

9月23日至9月25日,我局内部征求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的意见;9月28日至10月12日,我局在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29日至10月8日,向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征求意见;10月12日至10月18日,又就涉及水路客运站的港口行政处罚部分再次向市港航和口岸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均已和相关单位进行了有效沟通。

解读机关: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张海强

联系方式:223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