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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1- 11- 22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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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日,宋付正向本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19年5月2日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本局于当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但均被退回。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宋付正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可根据宋付正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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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80-2038762

特此公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