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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2/2021-185952 | 文号 | 舟发改〔2021〕43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11-19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市属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对《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舟发改〔202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第二款“代理机构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奖励的,奖励信息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鼓励委托人委托代理业务时优先选择受奖励的代理机构”。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委托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时,可优先选择前一季度综合评价为“优”次数多的代理机构从事相关代理业务,尽量避免选择前一季度有被综合评价为“差”的代理机构”。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修改后的文件。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