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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1-18549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舟山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11- 09 来源: 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 起草背景

自2008年以来,舟山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一直沿用《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综〔2008〕1号),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对《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综〔2008〕1号)予以全文废止。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研究出台了《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等内容。

二、 主要内容说明

(一)征收对象。以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住宅6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80元/平方米,其他非住宅110元/平方米。为扶持实体经济,继续落实政府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工业厂房征收标准,根据浙江省明确的非住宅征收标准的下限80元/平方征收。

(三)减征、免征范围。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细化减征、免征范围。一是细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内容,便于可操作性。二是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文件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免征。三是取消原舟财综〔2008〕1号文件中以“一事一议”方式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条款。

三、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综合处,联系方式:0580-228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