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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1-186775
组配分类 质量抽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1年舟山市学生文具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1- 12- 17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依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舟市监办发﹝2021﹞5号)要求,组织开展学生文具产品的质量抽检。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承检单位

本次抽检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负责样品检验和报告出具、负责配合市场监管局完成检前、中、后的抽样、对接、复检等全程任务),完成承担本次的监测抽样检验工作。

二、抽检时间、区域及批次

1.抽样时间:2021年4月22-5月10日。

2.抽样区域:舟山市各流通领域场所。

3.产品品种: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下达的产品抽查。

4.抽样批次:定海5批次,普陀4批次,岱山3批次,新城3批次,金塘3批次,六横2批次。 

三、抽检程序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具体实施。确定的承检机构具体负责抽样和检验,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抽检工作必须分离。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2.检测项目及样品数量

检测项目及样品数量见表1,备用样品保存在受检单位。

表1  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项目

序号

产品

样品数量(检/备)

检测项目

收费标准(元/批)

备注

1

笔类(油墨圆珠笔和笔芯、水性圆珠笔和笔芯、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铅笔、记号笔、荧光笔、水彩笔、铅笔等)

12支/12支

可迁移元素、笔的上帽安全、初写性能、书写性能、间歇书写、标志

1300


2

记号笔(水彩笔、马克笔)

12支/12支

可迁移元素、笔的上帽安全、抗漏性、书写性能、间歇书写、标志

1300

可迁移元素做1色

3

铅笔(除彩铅)

24支/24支

可迁移元素、芯尖受力、硬度、磨耗、标志

1000


4

修正带

5支/5支

氯代烃、苯、涂布性、附着力、标志

1300


5

本册类

2本/1本

可迁移元素、白度、边缘尖端、施胶度、标志

1300


6

橡皮擦

5个/5个

可迁移元素、硬度、消字率、迁移性、标志

1000


7

学生剪刀、尺子

1把/1把

边缘尖端、可迁移元素、标志

700


8

胶水、固体胶

5支/5支

游离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标志

1300


9

卷笔刀、削笔机

2个/1个

边缘尖端、可迁移元素、标志

700


10

笔袋

2个/1个

可迁移元素、甲醛、摩擦色牢度、标志

1100


11

学生书包

2个/1个

可迁移元素、甲醛、负重、摩擦色牢度、标志

1300


12

水彩画颜料

2盒/1盒

可迁移元素、色泽、细度、标志

1000

可迁移元素做1色

13

丙烯画颜料

2盒/1盒

可迁移元素、色泽、细度、标志

1000

可迁移元素做1色

四、检验依据

依据GZ241102擦消类文具340-2020《浙江省擦消类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241101胶粘类文具340-2020《浙江省胶粘类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241202笔类340-2021《浙江省笔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264401美术颜料340-2020《浙江省美术颜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检测标准以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准。

五、判定原则

依据GZ241102擦消类文具340-2020《浙江省擦消类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241101胶粘类文具340-2020《浙江省胶粘类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241202笔类340-2021《浙江省笔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264401美术颜料340-2020《浙江省美术颜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六、工作要求

1.抽样要求。承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规范管理抽样过程,抽样人员对抽样的整个过程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

2.检验要求。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抽样、检验、数据录入、结果寄送等工作,并将抽样工作小结、监督检验结果材料(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产品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及企业抽查汇总表、检测报告寄送情况汇总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报送我局。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产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3.报告送达要求。检测结果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承检机构应将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一式五份寄给本次抽检的组织单位,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由承检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按所抽样品的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不合格报告给生产企业品质部(如按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因生产企业地址变更或拒收视为已送达)。所抽样品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寄给受检单位,并一并函告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管辖市场监管部门的产品监管部门,函告包括公函、检测报告和抽样单。

4.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