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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0/2021-187013 文号 舟卫发〔2021〕99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11-10
文件编号 ZJLC58-2021-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卫发〔2021〕99 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红十字会,市属流动医院各分院:

现将《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红十字会

                                                                            2021年11月10日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服务工作,持续健全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长效机制,根据《健康舟山2030行动纲要》要求,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是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的补充,促进市内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人才的下沉,切实解决偏远基层群众“看病难”问题,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推进健康舟山建设。

第三条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为全市偏远村(社区)的渔农民和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诊治、健康心理评估和免费送药服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舟山市红十字会海岛巡回医疗队)是市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红十字会共建共管。流动医院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红十字会,日常管理以市红十字会为主。

第五条 流动医院分院组成

(一)在愿意承担流动医院服务,符合开展服务所需科室的市内公立、民营、部队医院中设立流动医院分院。

(二)各县(区)红十字会组织本辖区内医疗资源成立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分院。

(三)联合市级民主党派医疗资源成立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民主党派分院。

第六条 领导成员组成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舟山市红十字会海岛巡回医疗队)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院长由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兼任,副院长由市红十字会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领导兼任。市属流动医院分院院长由分院所在医院推荐,由流动医院任命。各县(区)流动医院分院院长由各县(区)红十字会专职(常务)副会长担任。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民主党派分院,院长由轮值的民主党派市委会专职副主委担任,各民主党派为分院下属的分队。

第七条 医疗专家组

流动医院设立医疗专家组,主要由流动医院分院所在医院高职职称的相关医疗专家组成。主要职责:1.确定流动医院下乡服务所需药品品种目录;2.为流动医院药品招标采购提供专业技术评审;3.流动医院服务中其他需要确定的相关医疗业务工作。

第八条 管理人员

流动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2名。负责流动医院巡回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药品保管使用、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志愿医务人员

由市、县(区)红十字会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局)联合在全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和驻地部队医院中,招募以医、药、护、技等科为主体的有执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服务时间双倍计入其本人晋升技术职称要求的基层服务时数。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条 居住地无医疗机构(点)的偏远岛屿、乡村的渔农民。居住地虽有医疗机构(点),但医疗技术力量较弱,且所属县(区)或当地乡镇政府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岛屿、乡村的渔农民。

第十一条 在组织服务时,要重点兼顾服务所在困难老年人。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项目,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一个村(社区)一年原则上只提供1次服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流动医院办公室每年年初制定市本级年度服务计划,报市卫健委同意后联合发文,计划外的服务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后进行。各县(区)分院由所县区红十字会牵头制定。

第十四条 各分院执行巡回医疗服务时的医、药、护、技等医务人员必须是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医疗专家参加,重点解决疑难、重症病人的诊断,下乡服务的医技人员一般不超过15人。同时应明确领队人员,其中非医疗人员不超过2名。

第十五条 流动医院在巡回医疗服务中,由承担本次服务的医院为患有慢性疑难或重症疾病者提供便捷后续转诊服务。医务志愿者应向当地群众发放就医联系卡,以方便渔农民再次就医和健康咨询,建立医患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六条 服务过程中各分院须悬挂流动医院分院院旗(或横幅),着舟山市红十字会志愿者专用服装。

第十七第 市政协、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需组织有医务人员参加的为民服务活动以及年度计划外巡回服务,经流动医院办公室申请同意后,可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和药品。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 流动医院所使用的药品原则以省招标基本药物为主。所需药品目录由流动医院专家组集体决定,同时为照顾基层特殊困难病人,可针对性的采购适量特殊药物。

第十九条 流动医院药品管理实行采购、验收、储存、支付、使用五分离。药品采购原则上每四年一次进行招标采购,具体采购流程根据《舟山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增加调整药品种类,须经流动医院专家组讨论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每次服务需要药品须经市红十字会分管会领导审批后,方能出库。各分院在领取药品时,必须在清单上签名确认。退还时,药库保管员、退药人共同清点签名。流动医院办公室应及时清点库存药品,做好出入库台账,每年度出入库账单存入红十字会业务档案。各分院组织巡回医疗服务中的领队,为药品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药品使用管理,服务中必须凭处方发药,确保处方与药品账单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免费提供药品对象,以服务点的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人群及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同时兼顾部分渔农民群众。

第二十二条 免费用药标准。治疗药:急性期的病人,一般药量为3-7天;慢性期的病人,一般药量为15天,特别困难的慢性期病人药量可为1个月。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对各流动医院分院巡回医疗服务所使用药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药品仓库管理,详见《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药品仓库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市红十字会共同管理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工作;协助市红十字会在市级医疗机构招募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资质审核和巡回医疗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承担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制定医疗服务计划;加强与承担服务的分院协调,认真组织开展巡回医疗服务;负责市级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和管理;负责药品采购、发放及医疗器材使用保管;负责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巡回医疗工作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款,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县(区)红十字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所需医疗服务计划,并于每年年初上报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办公室;做好本县(区)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工作;配合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在本县(区)的巡回医疗服务工作;按职责规定规范开展本辖区内偏远岛屿、乡村的日常巡回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区)卫生健康局:与县(区)红十字会共同做好本县(区)内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偏远岛屿、乡村的日常巡回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落实流动医院服务所需车辆安排和医疗服务场所及水、电保障,并组织、协调、宣传区域内的渔农民有序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流动医院分院:根据流动医院巡回医疗计划,按时组织人员开展服务。做好医疗服务过程中规范管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带回所在医院处理。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市财政年度预算拨款;市、县(区)红十字会也可向社会募捐筹集。

第三十三条 流动医院经费专项用于困难人群的免费基本医疗(检查)、免费用药、购置仪器设备和流动医院的工作经费等。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分院医务人员下乡服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就餐费等费用,根据舟财行〔2017〕48号文件、浙财行〔2017〕29号文件及与其他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分院开展流动医院巡回医疗服务产生的费用自行负担。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医院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经费使用预算和决算,并接受纪检、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根据流动医院工作任务与要求,对各分院志愿服务进行情况通报,对完成任务好的部门单位、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志愿者星级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求,由部门联合发文。原《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舟政办发〔2007〕196号)和《舟山群岛渔农民医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财社〔200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