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1/2021-18700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舟山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评价办法》起草背景
2018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各地就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有益的实践与探索,各项信用管理措施也相继落地,各地的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为加强我国会计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会计行业诚信水平,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开展舟山市会计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评价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
三、《评价办法》适用范围
《评价办法》主要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是否诚实守信,是否符合会计类奖励激励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对象为在舟山市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共九类从事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四、《评价办法》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主要内容有:基本原则、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应用。
(一)关于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评价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二是明确评价范围。主要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是否诚实守信,是否符合会计类奖励激励条件进行评价。三是明确评价原则。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及市级单位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关于评价对象
明确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在舟山市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共九类从事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关于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由激励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三部分组成,并对三部分指标的内容都进行了明确。明确了信用评价基础分设定值,激励性指标为加分项,约束性指标为扣分项,根据评价后的分值,确定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五个信用等级。
(四)关于评价方法
评价采用会计人员自评和财政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会计人员全程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申请办理,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和提交有关佐证材料,财政部门对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已掌握的相关信息对会计人员的信用进行评价。
(五)关于评价结果应用
明确信用评价结果主要七个方面的应用范围。
五、《评价办法》实施时间
《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