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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1-187072 文号 舟政办发〔2021〕11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21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2- 24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舟山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道路上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县(区)、功能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3.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道路交通事故,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市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

成员: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

3.1.2 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对事故救援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协调各成员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6)研究解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统一调动全市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市台办、市外办、市侨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境外媒体的采访工作。

(3)市民政局:负责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4)市财政局:负责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资金保障。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落实救援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人员、车辆的优先通行,必要时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

(7)市卫健委:负责组织现场救护、转运伤员以及后续治疗,并统计受伤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市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协调血液调度,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减少人员死亡。

(8)市应急局:负责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追究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其他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受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上报市指挥部。

(2)制订全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统计分析全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为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处置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派出市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3.1 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县(区)、功能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发生后,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Ⅰ级)发生后,在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前,由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先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当设置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附近。

3.3.2 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方案和救援力量,作出决策,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类救援人员的落实和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上级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3.3 现场应急行动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视情建立若干行动组,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

(1)综合协调组:负责下情上传、上情下达,收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应急行动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负责现场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具体救援工作;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3)医疗救援组: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医护、安置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配。

(4)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负责现场救援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材料的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力量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的后勤保障。

3.4 县(区)、功能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参照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全面评估、分析、预测可能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4.2 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采取处置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4.3 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气象、卫健、保险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启动县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2)应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5.2 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启动本预案。总指挥视情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必要时,总指挥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参与处置工作。

(3)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行动。

5.3 现场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调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5.3.1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3)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4)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5.3.2 救护和医疗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医疗装备进行支援,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5.3.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5.3.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健部门组织医疗与防疫工作。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3.5 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2)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2)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具体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6 后期处置

(1)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时开展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应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5.7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8 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相关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资金保障,具体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2 培训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

7.3 演练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法律责任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市公安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市公安局备案。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