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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37/2021-187416
组配分类 征集公告 发布机构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2-31 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招牌、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舟山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中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招牌、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4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当符合本标准外,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 经信、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文广旅体、城市管理、电力、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术语

2.1 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招牌、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2 城市道路:供城市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 

2.3 主要街道: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路段及步行商业街区;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主要党政机关所在地道路。

2.4 重点区域:设有集会中心、主要党政机关、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及城市区域标志性的城市景观带等重要公共区域。

2.5 建(构)筑物:建筑物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2.6 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的自有或公共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外机、防盗窗、遮阳(雨)篷及其它附属设施。

2.7 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场所。

2.8 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9 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绿地场所。

2.10 户外广告设施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实物模型广告设施。

2.11 非广告户外设施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用于识别建筑物名称及其内部单位名称和信息的设施,主要包括店名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

2.11.1 户外招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上及建筑用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字、牌、匾等相关设施。

2.11.2 户外宣传条幅利用建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用于宣传庆典、短期广告发布等活动的户外临时性宣传品,主要包括横幅、直幅等。

2.12 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13 城市水域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水库、山塘、湿地、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第三章 城市道路

3.1 城市道路

3.1.1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呈本色,无垃圾、杂物、粪便、污水,无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纸张及其它废弃物,无涂写、张贴、刻画等现象,清洁度指标应当满足《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的规定。

3.1.2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等散体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封闭措施,运载液体、水产品、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和带泥土运行

3.1.3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划定标志线规范停放。

3.1.4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位进行售卖、加工、修理、洗车等经营活动;除临时运送外,停放于划定区域的非机动车上不得堆放货物、垃圾、杂物等物品。

3.1.5 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得超1.6m。

3.1.6 主要街道两侧除环卫部门设置的果壳箱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撤桶进巷(不得自行设置。

3.2 道路交通设施

3.2.1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两侧银行网点,邮政移动、电信、联通、水、电、气营业厅窗口服务单位应当设有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盲道铺设应当连续,无设施占用或阻断,无法绕开井盖且井盖与路面无高差时,可采用热熔胶、乳胶条等材料涂装覆盖井盖面,使盲道连接;坡道坡面应当平整、防滑、无反光;盲道上不得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摆放任何物品行道树穴不得压盖盲道。

3.2.2 道路上设置的各类地下管线井盖、雨箅应当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沉降、缺损、破裂或影响交通和安全的现象;井盖和其基座应当标明行业标识,材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出现损坏或井盖丢失,应当立即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补缺和修复。依附于道路、桥梁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应当保持畅通,无漏水、无外溢现象。

3.2.3 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当平整,道板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不得在城市道路高低落差处设置边坡或单边坡。行道树树穴及设施位置应当适当,方便人行。

3.2.4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不得新架设空中管线,对已架设空中管线应保持缆线整齐规范,并逐步进行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3.2.5 禁止在盲道上或跨越盲道划设停车区域。划设停车区域应当距离盲道0.2m以上,盲道一侧人行道宽度小于2m时,停车区域划设成平行四边形。

3.3 桥梁、隧道、人行天桥

3.3.1 城市桥梁应当安全、完好、整洁,不得在桥梁结构上钻孔或设置其他设施。夜间照明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各种指示标志应当齐全、清晰。人行天桥、立交、高架路的桥梁应当设限高交通标志;通行机动车的城市桥梁应当设限载牌。

3.3.2 桥面泄水孔应当完好、畅通、有效。桥面泄水管、排水槽应当完好、畅通,外观整洁美观,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疏通。

3.3.3 在城市桥梁上增加风雨棚、声屏障、盆栽绿化、广告牌、管线或交通标志牌等附属设施时,必须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

3.3.4 城市桥梁伸缩装置应当平整、直顺、伸缩自如,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有堵塞时应当及时清除,出现渗漏、变形、开裂、行车有异常响声、跳车时应当及时维修。

3.3.5 城市桥梁栏杆应当完整、牢固、美观、有效。当有松动、缺损、锈蚀时,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城市桥梁防撞墩(墙)和防撞栏杆不应缺损、变形、锈蚀。

3.3.6 桥下空间应当绿化或硬化,应当无沙土裸露,除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3.7 城市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消防、防汛等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及时清扫隧道内外的塌落物、隧道口边仰坡上的危石、积水。各种标志、标线及反光部位应当每季度清扫、刷新、修理一次,不得有污染、缺损。

3.3.8 人行天桥的梯道防滑条应当完好、有效,梯道雨季不应积水;坡道、梯道铺装完好、牢固;栏杆应当完好、清洁、直顺、坚固,严禁人群荷载超过设计标准;封闭式天桥应当清洁、通风,封闭结构应当完好。

3.3.9 高架道路、人行天桥、立交桥桥下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禁止摆摊设点、乱堆杂物和人员聚居。禁止在桥梁上焚烧香烛和物品。

3.4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

3.4.1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整洁、完好无被遮蔽现象。

3.4.2 交通护栏、隔离应当经常清洗、维护,无损坏、空缺、移位、歪倒。交通护栏、隔离在市政、环卫作业应急救援等需要时应当根据实际,更改设置位置或改为活动式。

3.4.3 路牌标识的设置及中英文译写应规范、统一。市政道路和公路隔离栏的设置,颜色、规格、材质等应规范、统一。

3.4.4 用于临时交通管制设置的路障设施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摆放路障设施;不得在城市交通护栏上晾晒衣物

3.5 停车场所

3.5.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

3.5.2 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设置(含调整、撤销、变更等)路内(车行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

3.5.3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撤除,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交通管理和道路实际状况施行;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3.5.4 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及充电桩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使用正常。

3.5.5 公交车、出租车等站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设施完好。

3.5.6 公共停车泊位(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不得用于展销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产品。

3.5.7 路内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应纳入“智慧停车”平台,实行智慧停车项目的区域,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停车场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停车诱导子系统(包括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按行业部门规定的接口和标准上传信息。

第四章 建(构)筑物

4.1 居住小区

4.1.1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当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4.1.2 居住小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有序,无损坏花草树木、毁绿种菜、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拉乱挂等现象。

4.1.3 居住小区路面应硬化、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

4.1.4 居住小区内的建筑物外立面应整洁干净无明显破损污损,各种空中缆线应整齐规范,无乱拉乱设、飞线充电等现象。

4.1.5 居住小区楼道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堆放、乱停车、堵塞等现象。

4.1.6 新、扩)居住小区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或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标识明显。停车场设有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标识明显。

4.1.7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应实行撤桶并点,定点定时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建筑垃圾临时集置点并规范处置。

4.1.8居住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食用鸽;居民饲养宠物、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4.1.9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等从事石材、铝合金、防盗窗和木器等经营加工活动,禁止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开设饭店、旅馆、冷库,以及休闲中心和歌(舞)厅等娱乐经营场所。

4.2 临街商铺

4.2.1 同一街面的商铺,空间形态、色彩、风格要统一或协调。

4.2.2 临街商铺门外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保持橱窗及室外的序化、洁化、绿化;商铺卷帘门的卷轴应当隐蔽朝内,不得反装。

4.2.3 临街商铺经营过程中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广场周边和沿街道路两侧的商铺不得外开门以影响行人安全通行。

4.2.4 临街店铺不得在店外摆放音响、喇叭,高音播放影响居民生活;商铺玻璃门内止使用动态闪烁的LED灯。

4.2.5 临街建筑开办餐饮摊、店的,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治安、消防等要求不得占用公共用地作为营业场所,其房屋结构应当有专用的油烟排放管道,建有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物治理或堆放设施,具有完善的供水、排水、消烟和防污等设施。店铺、经营网点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任意进行破墙开口破墙改窗或堵窗改墙等破坏墙体的行为。

4.2.6 临街店铺门面无外贴广告,内置广告应当文字清晰、纸张完整、光线柔和,无不良内容,不影响公众观瞻和居民生活安宁,不破坏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

4.2.7 临街商铺除窗口服务单位外宜减少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设置位置一般为店招牌下方合适位置,长度不得超过店招牌边缘,高度不得超过35cm,并保持正常使用。

4.3 建筑外墙面

4.3.1 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得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有外立面的样貌。

4.3.2 残破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危险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构筑物,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

4.3.3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要求,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原有风貌特征,不得随意拆除、改建、装饰装修。

4.3.4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由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定期清洗和粉饰,确保干净、整洁、完好。

4.4 防盗窗、阳台、门窗

4.4.1建(构)筑物不得随意搭建附加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等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要求,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

4.4.2 同一居民小区或建(构)筑物附属的防盗窗等设施,应当采用相近的材料、规格和色彩,并与周边街景和主体建筑物相协调;应当采用防锈、防老化不易腐蚀、变形和脱皮的材料,并保持整洁及正常使用,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4.4.3 禁止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栏)、晾衣架等附属设施,安装防盗窗(门)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政府统一改造设置的,不得改变。

4.4.4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露台、窗外、屋顶以及底层建(构)筑物立面等,不得晾晒、吊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或危及安全的物品。

4.4.5 建(构)筑物屋顶、露台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等设施设备不得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管线不能外挂。

4.5 空调架、空调外机

4.5.1 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设置的位置上,原建(构)筑物在建筑设计中有统一设置空调外机位置的,应当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没有统一设置空调外机位置的,原则上应当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0.1m以下的中央位置。禁止将空调外机安置于建筑物的屋顶及其它危及安全的位置

4.5.2 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的规定。空调室外机支架应当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美观。

4.5.3 空调外机的安装不得占用安全疏散的通道,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外机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当进行清洗或更换。

4.5.4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两侧的空调外机应当统一设置防锈、透气、有较好散热效果的装饰网罩予以遮挡。已建建(构)筑物空调外机应当结合道路整治逐步统一设置装饰网罩。

4.5.5 空调支、吊架应当固定在可靠的建筑结构上,不应影响结构安全。

4.5.6 空调支、吊架应当安装在通风散热良好位置,尽量避开风吹日晒、腐蚀性气体、油烟。

4.6 油烟排放口

4.6.1 应当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管道,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

4.6.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环境敏感目标指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4.6.3 油烟排放口应当朝上,不得朝向街道、住宅楼、路面和水管道。

4.6.4 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m

4.6.5 临街住宅楼外墙不得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

4.6.6 油烟排放污染建(构)筑物外墙的,应当及时清除,恢复外观。

4.7 遮阳(雨)篷、遮阳(雨)伞

4.7.1 同一建(构)筑物附属的遮阳(雨)、遮阳(雨)伞设施,应当采用相近的材料、规格和色彩,并与周边街景和主体建筑物相协调;应当采用防锈、防老化,不易腐蚀、变形和脱皮的材料,并保持整洁及正常使用,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4.7.2 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遮阳(雨)篷,不得安装着地柱脚,下沿高度应当不小于2.5m,突出宽度不超过人行道分之一,最宽处不大于2m;陈旧污损的遮阳(雨)篷要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4.8 建(构)筑物附属管道和设施

4.8.1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当与地下雨、污水管道对应当连接,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和室外地面上,应当避免渗漏和溢流。排水沟渠应当保持隐蔽、畅通。

4.8.2  禁止将自来水龙头设置在城市道路及沿街店铺、住宅的门、窗、墙外

第五章  公共设施

5.1 电力、燃气、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设备

5.1.1 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5.1.2 通讯、电力、交通等杆(桩)式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杆式基座上表面应当与四周地表居于同一水平。辅助斜拉线的设置应当符合无障碍要求,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1.3 在地埋条件完善区域,新建各类管线应当地埋建设;地埋条件不完善区域,可按需求临时架空设置,有条件时应当改造入地,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已有的各类架空管线应当规范管理,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有条件时应当改造入地。

5.1.4 各类市政设施设备应当根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其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提示标志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5.1.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等的相关规定,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5.1.6直饮水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按照《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的规定实施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管道直饮水标准

5.1.7 雨、污水排水口和管道应当定期清捞、疏通,做到雨、污水不溢出,积水应当能及时排除。

5.1.8 有线电视分线箱、固定电话交换点、视频监控设施、电力环网柜等设备箱体应当进行集约化设计,宜做到多箱合一、多头合一并保持清洁,外观完好。

5.1.9 消火栓、洒水车取水栓应当每年油饰一次,应当无滴、漏水现象。

5.1.10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的设置应有机组合,相邻较近的杆体应多杆合一,一杆多用,杆体颜色宜采用黑色,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

5.2 书报亭、电话亭、岗亭驿站、阅报栏

5.2.1 书报亭公用电话亭、执法亭岗、城市驿站等设置应经政府统一规划设置有条件的宜多亭合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

5.2.2 书报亭、公用电话亭、执法亭岗、城市驿站等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放置应当规范、有序,不得超过亭体外沿范围。

5.2.3 书报亭应当设置在宽度不小于5m的人行道上保持正常开放使用,不得占用盲道

5.2.4 阅报栏、宣传栏应当根据功能要求及时更新内容,保持干净、整洁,面框及面架无积尘、无污染、无乱贴乱画,周围无垃圾和杂物宽度在3m以下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阅报栏、宣传栏。

5.3 公交车场站、候车亭

5.3.1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按规划设置。公交停靠站实行全市一体化设计,统一标准。

5.3.2 公交停靠站应当以港湾式停靠方式为主,候车亭造型简洁、完好、美观,保持整洁;公交电子站牌线路指示牌应当清晰醒目,方便阅读,配有照明设施;设置广告牌的,应当符合《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

5.3.3 候车亭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迹;座位保持干净清洁,亭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5.4 公共厕所

5.4.1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浙江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标准》(DB33/T 1210-2020)中规定的二类及以上标准,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保证运转正常;公共厕所均应当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当的指引标志,公共厕所标志图形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浙江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标准》(DB33/T 1210-2020)的相关规定。

5.4.2 保持公共厕所外环境整洁,保洁工具放置整齐,外墙面无乱涂乱画,无乱堆杂物,公共厕所周围 3m内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无积水、泥土裸露,绿化良好;公共厕所正面及视野范围内无晾晒衣服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5.4.3 公共厕所内保持标志牌、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热水设备等附属设施完好,使用性能良好; 公共厕所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公共厕所内无异味,地面无积水;按规定设置禁止吸烟节约用水”“文明如厕等温馨提示;管理室和工具间内物品堆放整齐,管理室内不得饲养动物,公共厕所内及周围无炒菜做饭现象,公共厕所内无吸烟现象。

5.5 垃圾收集设施

5.5.1 住宅小区、有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相应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采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垃圾分开投放、收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的箱体上应当有明显标识易于识别,标志应当符合《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的规定。

5.5.2 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壳箱、垃圾桶、烟蒂收集器等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同侧设置间隔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规定

5.5.3 果壳箱、垃圾桶烟蒂收集器等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洁净,无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清运作业后,应当清洗干净,并保持周边地面2m范围内无垃圾、污水和污迹。

5.6 城市休闲设施

5.6.1 公共健身、娱乐休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清洁、卫生,无残缺破损、无污迹、无乱贴乱画。

5.6.2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当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第六章  城市绿化

6.1 绿地规划

6.1.1 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地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6.1.2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绿地应当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绿地中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应当定期修剪,不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影响路灯照明交通信号通讯信息传递,不影响电力、通讯等架空管线。

6.1.3 城市绿地内植物应当遵循生物地域性、多样性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和地被,体现海岛特色。应当推广立体绿化,形成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的城市绿化体系。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当保持造型美观。

6.1.4 行道树最小种植间距6m;行道树树穴内径不小于1m*1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为0.75m。 

6.1.5  双向4车道或以上道路应当按照规定设计绿化隔离带。

6.1.6 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植物配置合理,并适当设置亭、廊、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6.1.7 除军事、保密等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外,不得选用实体围墙作为分界,达到透景透绿的效果。

6.1.8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绿地对外开放,除有安全保护要求的单位外,不宜设置围墙。处于城市景观绿化主轴、滨海景观控制带、商业中心等单位不宜设置围墙,形成城市共享绿地空间。

6.2 绿地养护管理

6.2.1 绿地养护管理应当符合《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施质量验收规范(DB33/1068-2010),各类草坪的覆盖率应当大于95%,集中空秃面积不40cm2;草坪与树、花坛、地被的边缘应当切草边,草坪边的边坡角呈45○,深度应当为10-15cm线条平顺然;绿地中模纹花坛、组字应当清晰、完整、鲜明,围栏、标牌等设施应当完好、整洁。

6.2.2 城市绿地中的园路、休闲场地、园林小品及园林建(构)筑物等景观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景观水体应当水面干净,水内无杂物。

6.2.3 城市绿地应当进行日常清理保洁,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出现晾晒等影响绿地景观的现象;绿地内应当无杂草、杂物和垃圾。

6.2.4 城市绿地应当定期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绿化养护管理和自然灾害所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随意焚烧;病死树木要及时补(换)种。养护、清扫工具用后应当及时放回工具间,禁止散落在户外。

6.2.5 城市行道树应当排列有序,同一路段树木品种和规格基本一致,无缺株、枯枝、歪斜、死株、残桩;树木支撑应当牢固、整齐、美观;树穴应当无黄土裸露,宜采用地被草坪或硬质覆盖物等覆盖;不得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捆绑、缠绕树身,吊挂物品。

6.2.6 对城市绿地范围内的树木进行修剪,禁止用砍、劈、锯等方式致树木无法成活,禁止树木修剪至只剩主干,禁止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期周期内未能恢复树木冠形。

6.2.7 城市公园内禁止私设移动岗亭、移动桌椅等临时性设施;公园内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风格应当与公园整体风貌协调统一;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

第七章 广告招牌、条幅

7.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7.2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舟山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7.3 户外宣传条幅设置

7.3.1 严格控制各类宣传条幅设置条幅设置必须经过审批。严禁设置跨街条幅。

7.3.2公益性宣传条幅原则上依附临街建筑物楼体和交通护栏悬挂,不得在城市树木、绿地内设置,不得影响灯饰设施及公共设施使用功能。商家业户因临时庆典、开业、促销活动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在自身店面墙体短期设置商业宣传条幅。

7.3.3 公益性宣传条幅设置时间7-1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商业性宣传条幅设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7.3.4 经批准悬挂设置的宣传条幅,不准移位、超范围、超数量、超时限设置。宣传条幅色彩搭配合理,材质优良无歪斜、破损、褪色和松动现象

第八章 城市照明

8.1 城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当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8.2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维护保养,照明相关指标应当维持在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以上或原景观照明设计效果;设施外表出现污损、油漆退色或剥落等应当进行重新涂装;出现故障、缺损或照度下降时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8.3 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设置电力及通讯线缆、悬挂或张贴商业广告等行为;禁止利用建筑物景观照明插播商业广告及其他有损城市形象的视频、图案或文字。

8.4 道路照明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及相关规程的规范要求,体现节能要求,并不得妨碍交通信号和标示牌等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机动车道灯具高度应当大于6米。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当达到95%及以上。

8.5 城市道路、公园、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保证居民夜晚出行、生活安全以及视觉的舒适性,照明相关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亮灯率应当不低于98%,其它照明相关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每天启闭,启闭时间应当根据季节调整。

第九章 城市水域

9.1 城市河道、湖泊、水库、山塘、湿地、人工景观水体等水域应当力求自然、生态,并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水面应当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腐烂枯死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应当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不得将污水接排入城市水域。

9.2 城市水域岸坡、滩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杂物堆放,无违法建筑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河岸建(构)筑物应当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9.3 城市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通航等基本功能要求;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障碍物,工程结束后应当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畅通。

9.4 码头等临水建筑以及各类船舶、泵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散装货物时,应当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9.5 城市水域内禁止电鱼、毒鱼;市、县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市景观河道内严禁洗涤、垂钓、游泳,设置渔网、渔箱、网簖;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当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章 建设工地

10.1 各类工地应当封闭施工,符合《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技术规范》(JGJ/T88-2009)的要求,设置围墙(挡)。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符合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并按照交通设施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

10.2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围挡应当采用砌筑式围挡或装配式钢结构围挡,处于桩基及基坑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轻型板临时性围挡或PVC围挡进行临时打围。市政工程除采用砌筑式围挡和装配式钢结构围挡外,亦可采用轻型板围挡并外覆绿篱的型式。

10.3 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两侧工地围挡不低于 2.2m,且需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确保安全和稳定。不能设置连续封闭围挡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当采用可移动的装配式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应当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米的矮围档打围。

10.4 工地围墙要保持完好无破损,并进行粉刷和美化,无乱涂乱画乱张贴现象。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应当进行合理布局策划,每面围挡公益广告设置面积不小于该面围挡面积的30%,且应当设置在醒目位置,同时围挡不得留白。

10.5 建筑工地出入口5m内及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应当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清洗、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采用封闭式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当做到美观、整洁,施工现场大门口应当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设置挡水带、排水沟(管)网和泥浆沉淀池,施工材料应当整齐堆放,并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工地醒目处应当设置内容全面、详细、准确的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工地总平面图等标牌。

10.6 建筑工地出口处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备专门的清洁保洁人员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10.7 建筑工地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厕所、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建立清扫保洁制度,保持工地环境整洁,不得直接将粪便污水排入下水道或河道,不得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放;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围挡、清理场地、恢复原状,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10.8 建筑工地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m,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易产生噪音的作业设备应当设置在工地中远离居民区一侧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棚)内操作;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现场和周边环境采取限时施工、遮光等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光污染的措施。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当下斜,强光照明灯应当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当俯射施工作业面,并且工地内灯光或焊光不得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10.9 除工艺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连续作业的,其余情况严禁夜间施工。

10.10施工现场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时,应采取有效控制扬尘措施。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

10.11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内。办公、生活用房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时,应符合《临时性建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的规定。临时用房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防火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等要求,无安全隐患并保持环境干净整洁,无乱拉乱挂、乱张贴等现象

10.12 建筑工地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地,施划停车线,车辆在线内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在工地内及周边非停放区域乱停车辆。

第十一章 公共场所

11.1 车站、影院、体育馆、公园、港口、码头、广场等保持秩序良好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各类车辆停放整齐。

11.2 公共场所严格控制各种展销活动,尽量减少公益性占道活动。经批准举办的文化、商业活动,定时定点设摊、收摊,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

11.3 在公共场所、场地及周边,不得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涂乱写,流浪犬乱窜宠物犬外出未系纤等现象。

11.4 集贸市场应当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运垃圾,定期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

11.5 沙滩浴场游泳区与渔港、旅游码头、渔船停泊点的直线距离应当不少于1000m;海上娱乐区与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m;设置安全防护网,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浴场管理规定、安全知识和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

11.6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场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当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应当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地面应当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11.7 5A级旅游景区应具备第三卫生间(家庭卫生间),提倡其他旅游景区及旅游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全面推进第三卫生间建设。第三卫生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卫生间的门、便器、安全抓手、洗手池、挂衣钩、呼叫按钮等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入口,应当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使用面积宜不小于6.5㎡;地面应当防滑、不积水。

第十二章 附则

12.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2.2 本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