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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1-186476
组配分类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1- 12- 09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全市“质量月”活动和我局年度工作计划,我局于2021年9月至10月对全市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采取“检测机构+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企业”并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检测机构资质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测行为规范性、考勤记录、检测数据(视频)上传情况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人员技术力量、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试验室管理及运行、绿色生产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根据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自查自纠开展情况,对9家检测机构和7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工程项目10个。共签发整改通知书16份,提出整改意见20条。

各检测机构能较好的执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2020〕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1〕44号)等文件;均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及检测管理制度,能独立开展检测工作;能及时向“舟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云平台”上传考勤记录、检测数据(视频);主要仪器设备配备齐全且能有效运行;对检测发现的不合格报告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检测机构间比对结果基本一致。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能较好的执行《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舟建发〔2021〕44号),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原材料进场进行质量验收,控制原材料检测复试,未发现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情况,海砂质量总体上处于可控范围内;试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主要仪器设备基本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自检,基本符合试验要求;按规范标准对产品的实体质量进行管控,注重生产和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以及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大部分企业的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抽样的淡化海砂氯离子含量均符合要求;建立了封闭式主搅拌站、封闭式堆场和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配备了砂石分离机,规范处置固体废弃物,能达到绿色生产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

检测机构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检测机构风险意识不强,检测委托合同不规范。存在无合同编号、法人未签字、签订日期和检测标准等问题;(二)个别检测机构设备(标准物质管理不规范)。存在设备无使用、维护记录,设备校准证书未确认,标准物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三)部分检测机构的地基基础检测报告未按《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加盖注册专业工程师的执业印章;(四)个别检查机构样品处置不规范。存在受理的混凝土试块未刻写硬字、试块未按标准进行养护等情况;(五)个别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存在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

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技术人员方面。个别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不符合资质要求、主要技术人员未到岗履职、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为同一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混凝土试验员数量配置不足、试验能力不足等。(二)试验室方面。部分企业试验室管理不到位、自检设备未进行自校或检定、未配备必要的或最新版本的规范标准、试验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等。(三)原材料方面。个别企业仍存在试件养护不到位、检测记录信息不全、未测定干砂含水率,淡化海砂抽样检测结果与企业自检结果存在偏差等问题。(四)混凝土质量控制方面。个别企业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不规范、混凝土坍落度自测操作不规范、未按规定取样频率制作混凝土试块、28天的《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提供不及时。(五)个别批次混凝土强度现场回弹法实测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

三、处理意见

为严肃法纪,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舟山科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城投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检测机构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上述2家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0元罚款。

对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舟山泉集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开发区混凝土分公司、舟山众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舟山天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处理情况将结合企业资质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本次专项检查中所反馈的检查意见和整改意见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提高风险意识,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时上传考勤记录、检测数据(视频),把好工程质量关。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产品质量责任,积极端正态度,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加强人员队伍建设,认真对照问题,切实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到位,建立长效机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三)继续推进信息化监管。2022年1月1日起,各检测机构实时上传混凝土抗渗试验场所视频至“舟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云平台”。

2022年4月1日起,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将相关视频实时接入“舟山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下料口、罐车接混凝土区、原材料料仓、原材料试验区、坍落度测试区、试件制作及抗压试验区等;每天将原材料进货及使用数据及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试验人员的考勤记录上传“舟山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平台”。

(四)强化属地监督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通过专项检查、视频监控、试验数据曲线比对、日常飞行检查等方式实现对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多层次、全覆盖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原材料抽样检测,严格管控原材料的使用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加大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