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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4/2021-179441 文号 舟教计〔2021〕1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1-02-05
文件编号 ZJLC04-2021-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5    来源:市教育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ZJLC04-2021-0001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管民办教育机构 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

                                                                                                             舟教计〔2021〕1号

各市管民办教育机构:

      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 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 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市管民办教育机 构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教育局 2020 年 1 月 19 日

市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办法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全面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山市本级民办教 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设 置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导向性原则。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坚 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绩效导向,以高质量完成学年度目 标任务为指向,坚持查补问题、强基固效,促进各级各类民 办教育机构优质发展。 (二)坚持规范性原则。持续推进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 为规范化,不断提升民办教育机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对 市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各类评估实行统筹管理,评估 结果分别使用。 (三)坚持实效性原则。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既 要关注结果,更要注重实施过程。评估责任部门要深入机构, 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指导督促,抓长抓常抓细抓实各项 工作。 (四)坚持发展性原则。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分 类别比较,分类别确定评估等第,既注重原有基础,更注重 进步状况,激励不同类别不同基础的民办教育机构共同发 展。

      二、组织领导 市管民办教育机构评估由市教育局学校年度综合考核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教育局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组成评估 小组,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学年度办学水平评估。

      三、评估对象 经市教育局批准,市民政、市市场监管、市编办等部门 分类注册登记,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包括市 管民办中小学、市管民办幼儿园、市管校外培训机构)。

      四、评估内容及分值构成 市管民办教育机构评估内容包括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 评估、民办幼儿园办学水平评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 估。评估指标由市教育局制订,并根据民办教育发展情况适 时调整,在每年 3 月份之前发布。 (一)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分为共性评估和个性评 估两项。民办中小学共性评估主要包括办学方向、办学条件、 机构与队伍管理、财务与安全管理、党群工作等方面内容, 评估得分按 50%计入评估总分。民办中小学个性评估包括德 育工作、体艺卫和劳动科技教育、教学管理、轻负优质、教 学质量等方面内容,按学校个性发展方向分别设定指标评 估,评估得分按 50%分别计入各自学校评估总分。 (二)民办幼儿园办学水平评估主要包括规范办园、园 务管理、教育合力、课程改革、保教质量、办园方向等方面 内容,评估得分按 100%计入评估总分。 (三)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水平主要包括办学方向、办学 条件、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卫 生、党群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内容,评估得分按 100%计入 评估总分。

       五、评估程序 第一阶段(每年 3-5 月)自查阶段。各民办教育机构对 照学年度评估指标,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包括整理各项资料, 完善相关工作,撰写自查报告,填写《机构自评表》等,以 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 第二阶段(每年 6 月初)组织评估。考核小组各责任处 室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了解、评价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 进行赋分。校外培训机构评估一般在 6 月底结束,中小学、 幼儿园评估在 7 月底结束。 第三阶段(每年 8 月)公布评估结果。领导小组根据评 估小组赋分情况确定市管民办教育机构评估等第,并通过文 件和公告形式进行公布。

       六、评估等第确定及结果运用 (一)市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评估结果分“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 成绩突出、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予以表 彰;对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评估结果将 作为教育和其他行政部门对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估的 主要依据;对财务受市教育局监管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和 幼儿园,评估结果将作为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的主要依据,具体办法参照《舟山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舟财行〔2018〕48 号)。 (二)市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结果分“优秀” “合格”“不合格”三类,对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 外培训机构予以表彰。 (三)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评估 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1.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不到位,被通报批评或处理 的; 2.未按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艺术课,未保证每天一小时 阳光体育活动时间的; 3.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的; 4.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应依纪依规处理但未处 理的; 5.审计、教育专项督导中列入限期整改或整改挂号事 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销号或落实整改的; 6.学校有学生新发犯罪的; 7.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处置及时有力未造成较大影响 的。 (四)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评估 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 1.民办学校思想教育管理不力,学校三风存在严重问题 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2.发生安全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发 生造成较大影响安全责任事故的; 3.经查实,在财务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存在违规行 为的; 4.发生群体性(包括学生欺凌等)事件,未依纪依规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五)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评估 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集体上访或“罢课”、 校园欺凌等群体性事件的; 3.工作出现重大问题,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委市政 府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的。 (六)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校外培训机构,评估结果直 接记为不合格,不列入当年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1.行政处罚记录。主要为税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 法、民政、教育等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2.诚信投诉记录。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 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 3.其它不良记录。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劳动仲裁 等其它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