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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1-180773 文号 舟环发〔2021〕2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1-03-10
文件编号 ZJLC64-2021-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绿色石化基地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石化基地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基地辐射环境风险,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等法规文件,我局研究制定了《舟山绿色石化基地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0日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舟山绿色石化基地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的辐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环境风险,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管理要求》(环发〔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以及《浙江省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环函〔2016〕117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外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在绿色石化基地从事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以下“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简称“作业”)活动,以及基地内委托单位的委托行为。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三条 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实施前10日内登陆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办理放射源跨省或跨市(县)转移使用备案手续,在放射源计划离开基地10日内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作业单位每次办理备案的异地使用活动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条 作业单位首次作业前,应向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提交备案作业期间的详细工作计划、所有放射源信息、操作员和安全员辐射安全培训证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资料,并报送绿色石化基地管委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第三章 人员和制度管理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在绿色石化基地建立辐射安全临时管理机构,明确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专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辐射安全负责人应制订符合岛上实际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和工作台账;落实人员安全管理、培植核安全文化,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辐射安全集中学习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第六条 作业单位须明确至少1名辐射安全负责人,负责各作业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每天检查操作人员和现场安全员的操作和记录情况。定期核查各作业点有关资料和安全管理情况,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第七条 每个作业点必须配备现场安全员,主要负责控制区和监督区“两区”划分,场所限制区域的人员清场和现场巡检管控,场所辐射剂量水平监测,探伤机表面剂量监测以及记录上传等安全相关工作,并承担探伤机的领取、归还以及确认探伤源是否返回装置等工作。

第八条 作业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持中、高级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或者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平台颁发的成绩报告单。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辐射相关活动,不同作业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租借使用辐射工作人员。

第九条 作业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移动放射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定期上传和更新相关的放射源信息、管理制度、人员证书和辐射工作台账等资料;放射源出入库、运输、作业完毕等关键环节按规范要求做好辐射监测和数据上传,及时处理监管系统异常报警信息。

第十条 委托单位应选择未列入舟山市放射源移动探伤黑名单的作业单位,与之签订职责明确的责任书,明确专人负责探伤管理,责任书应提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四章 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每台探伤机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探伤作业时,所有操作人员应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现场安全员配备便携式辐射巡测仪和个人剂量计,并佩戴标注照片、姓名、培训类别和所属单位等人员信息牌。

第十二条 探伤作业时,原则上每台探伤机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和1名现场安全员同时在场,同一作业点、同一单位有多台探伤机使用的,现场安全员配备须满足辐射安全管控要求。作业现场按规定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和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率水平,并对作业分区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室外探伤时(应急探伤作业除外),必须在作业现场边界外公众可达地点放置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的安全信息公示牌,公告作业单位名称、作业时间、区域、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作业计划由委托单位统一发布并告知作业单位,委托单位应当通告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岛上施工单位人员探伤作业信息,并协助作业单位做好现场清场和巡逻警戒工作。

第十四条 基地内各作业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存放和集中管理,放射源暂存库由委托单位负责提供,应满足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要求,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应配备防盗门锁、CK报警、电子围栏、辐射剂量率在线监测和有效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监控录像保存15天以上。暂存库由委托单位派驻专职人员实行7×24小时值班管理,并定时清点记录放射源出入库情况。

第十五条 探伤机出入放射源暂存库以及离开作业点时,作业单位现场安全员必须对探伤机进行辐射剂量率监测,并记录剂量率监测值和转移时间等信息,并实时上传监管系统。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配备专用的探伤放射源运输车辆,车上设有临时存放放射源的金属箱体并上锁管理,金属箱体须与车身保持固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箱体掉落。运输过程中应落实专人实时看管,做到人不离车。

第十七条 进入基地的γ射线探伤装置必须安装定位器,数据接入监管系统并实现在线监控。禁止作业单位使用超过10年的γ射线探伤装置,作业单位每个月应对γ射线探伤装置及其定位器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上传监管系统。

第五章 监督和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作业辐射安全管理,对作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作业单位列为辐射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会同公安部门和基地管委会对作业单位实施联合监管,加大对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零容忍”。

第二十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据规范考核要求对其开展信用评价,标记为红、黄牌的作业单位将采取约谈负责人、暂停作业等惩戒手段,直至停止探伤作业、清退出岛并列入舟山市放射源移动探伤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转移使用活动所涉及到的放射性同位素上下岛运输安全和保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作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境内其他区域作业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实施。


附表1: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省内转移使用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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