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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1-180232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3-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1- 03- 04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省局抽检,对抽样单编号为SC20330000002747975的花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日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黄曲霉毒素B检出值为144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最大允许限20μg/kg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12月1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舟山市日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700公斤,货值10500元,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当事人怀疑是花生本身存在(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问题。当事人舟山市日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生物毒素(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生物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舟山市日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花生的购货清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