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2/2021-184058 | 文号 | 舟环发〔2021〕12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4-07 |
文件编号 | ZJLC64-2021-0003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分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经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舟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及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部门原则上为负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的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区)分局分别办理的,由受污染地区县(区)分局实施奖励;有两个及以上受污染地区的,由受污染较重的县(区)分局实施奖励。
县(区)之间对奖励实施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定。
第四条 举报以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采用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举报途径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舟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站举报: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wsdt);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第七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符合《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其中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按行政处罚金额5%计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的,可以叠加奖励。
(二)符合《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降低环境污染(辐射安全)事故等级或减轻事故影响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避免环境污染(辐射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最高2万元的奖励。
(三)符合《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举报人给予1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举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中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可给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奖励;对举报《两高司法解释》中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的,可给予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奖励;对举报《两高司法解释》中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且“从重处罚”情形的,可给予4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四)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线索信息的价值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奖励的决定,并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举报奖励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为准。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生态环境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实名举报的,举报奖励部门书面告知后,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银行账号领取。
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举报奖励部门经核实确认后直接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因故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半年内仍无法通知到的,奖励取消。举报人未提供个人联系方式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有特殊情况且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领取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对于市局经办的举报奖励事项,由市本级财政拨款实施奖励;县(区)分局经办的举报奖励事项,由当地财政拨款实施奖励。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设立举报奖励专岗,规范办理流程,确保工作实效,应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举报奖励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采取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
举报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属地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奖励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奖举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
(一)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或者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有关内容的,不纳入现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五条 鼓励实施精神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还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日内”、“万元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4月20日起实施,原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舟山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环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举报的 违法行为(或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线索),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处置)。根据《舟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决定奖励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 领取奖金。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本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感谢你(单位)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行为,并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