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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2/2021-18093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4-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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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进入我市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加剧了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竞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市未制定适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异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异议、投诉、举报处理各环节中存在不规范、不及时现象,耽误了异议、投诉、举报处理效率,影响了建设工程进度。现根据国家营商环境测评中“关于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相关指标要求制订本办法。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五)《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第一章共六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各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区分。第二章共五条,主要明确招标人应公开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同时还明确了异议提出和处理的时间、流程和途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共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投诉提出的条件、时间、投诉书的格式要求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流程、时限等要求。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章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举报提出的要求、不予受理举报的情形和举报处理的流程、时限等要求。依据是《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五章共五条,主要明确了招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不依法依规处理异议、投诉、举报应进行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六章共二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机构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