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2/2021-181767 | ||
组配分类 | 养老保险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1-05-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规范2021年度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现将申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形式
(一)申报对象:全市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用人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2020年12月底前已参保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含2021年退休人员)。
(二)申报形式: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选择“部门服务”,对应人力社保部门,进入“社会保险网报系统”,点击“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进行办理,申报表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二、申报及基数启用时间
(一)申报时间:2021年5月24日至6月25日;
(二)启用时间:2021年7月(预计)。
三、申报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严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2021年度的缴费工资和2020年度相同的参保人员也需申报,申报工资不能为零。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保留到元)=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社保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核定时将执行“保底封顶”政策,即对申报工资低于2020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按60%保底,按300%封顶。
(二)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无需另外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工资,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取省本级核定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三)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无需再次申报缴费工资,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021年1月起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启用。新基数上下限公布后超出封顶保底范围的将按照新基数进行二次启用(省、市系统中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仍需通过“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工资,社保经办机构将以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如上浮至110%后超出新基数上限或低于下限,再按规定封顶保底。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处理
已参保并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无需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参保人员现有缴费基数与社平工资比例自动调整,1月份起产生的缴费差额部分将在新基数启用后予以补收。
五、注意事项
(一)职工缴费基数是用于计发参保职工养老、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参数,请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并妥善保管缴费工资申报资料原件备查。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各项社保待遇时以职工缴费基数为支付依据,参保单位迟报、少报、瞒报等原因造成的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不实而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申报前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后如实申报。对经稽核认定用人单位存在瞒报、少报缴费工资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