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21-181971 | 文号 | 舟政办发〔2021〕4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5-27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舟山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77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立便民高效、标准统一、协同互信的“跨域通办”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数字化改革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坚持数字赋能、改革破题、创新制胜、综合集成,立足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突破政务服务地域限制,着力推进“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本地异地同步,加快实现政务服务网上随时办、跨省远程办、全域就近办、简易快捷办,建立具有舟山特色的“跨域通办”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海上花园城市提供坚强保障。
——加快推进“跨省通办”事项落地应用。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35号文件确定的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及时间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140项“跨省通办”事项按时落地应用(详见附件)。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全省通办”。根据全省政务服务2.0平台建设应用工作的统一部署,2021年6月底前实现接入政务服务2.0平台的高频事项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接入政务服务2.0平台的事项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100%“全省通办”;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通办”事项乡镇(街道)全覆盖;2023年底前实现政务服务事项高质量“全省通办”。
——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全市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省定民生事项100%“全市通办”,其余事项实行负面清单制,并逐步减少负面清单事项。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发布“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事项。
1.公布“跨省通办”“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照国办发〔2020〕35号文件公布的140项事项清单,以及浙政办发〔2020〕77号文件规定及后续公布的通办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并公布“跨省通办”“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根据公布的具体事项,我市牵头单位抓紧实施事项清单梳理工作,出台相关工作指引,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一步细化完善事项办事指南及办事流程。
2.编制发布我市“全市通办”事项清单。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助力惠企利企、促进就业创业,以频率高、需求强事项为重点,以分别发文、联合发文、相互委托、集中授权、统一配号等方式,公布“全市通办”事项清单。明确事项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审批要点、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编制并公布标准统一、材料明晰、流程一致的业务办理手册和办事指南,明确纸质或电子档案流转和归档方式,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对公布的事项清单要建立动态管理、负面清单管理等机制,逐步扩大通办事项范围。
(二)优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模式。
1.数字赋能,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浙里办”移动客户端(APP)等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掌上办。网上业务可由申请人自行申请或由窗口工作人员辅助申请,业务属地部门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可以网上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提交申请;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加快推进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网络实名核验、双向物流、网上缴费等方式,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办。
2.收办分离,代收代办。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原有办理权限的基础上,通过收办分离的模式,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申请人可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进行代收代办,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快递、扫描传送等方式转交业务属地部门,业务属地部门完成受理、办理等事宜,并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
3.高效协同,多地联办。对无法实现全程网办且涉及异地多部门办理的事项,优化原有业务规则,主动建立多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整合多地办理流程,用数据跑、干部跑代替群众跑,实现多层次、多类型“一件事”联办,通过异地一地收件、各地跨区域协同、平台共享材料数据、属地分别高效办理,实现横向互联、纵向贯通,减少申请人办理手续和跑动次数。
(三)拓展深化“跨省通办”。
1.开展重点领域点对点“跨省通办”。选取港航物流、口岸通关、商事登记等重点领域以及高频民生事项,与沿海沿江城市、与上海等龙头城市、与我市产业需求用工需求紧密度高的地市,主动沟通对接,结合实际开展点对点“跨省通办”。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2.探索开展无差别“全市通办”。坚持全域化、一体化、标准化要求,在事项线上线下标准统一、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协同共享基础上,实现政务服务在全市“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无差别办理。条件成熟时,将无差别办理模式在“跨省通办”“全省通办”政务服务中应用推广。
三、强化支撑
(一)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围绕政务服务“跨域通办”改革要求,强化政务服务机构“跨域通办”管理服务功能,优化政务服务资源配置,按照“整体智治”现代政府理念,加快推进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在机构职能、场景布局、服务方式、大厅管理、监督评价等方面的数字化转型,加快建设一站式、智慧化政务服务大厅。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对照国家、省级事项基本目录,持续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组织开展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大力提升“跨域通办”服务支撑能力,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区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受理。
(二)加强一体化平台服务能力。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实现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能力。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全面推进政务服务2.0平台应用,按照统一标准对接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确保部门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无缝对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浙里办”APP,强化“全省通办”“全市通办”业务系统支撑。
(三)深化数据共享支撑。推进国家确定的60种高频电子证照的全省通用、跨省可用,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场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推进电子证明跨区域开具,进一步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数据共享供需对接、规范使用、争议处理、安全管理、监督考核、技术支撑等制度流程,满足“跨域通办”业务数据需求。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跨域通办”数据共享需求并提供服务,加强数据共享运行监测,提升数据质量和协同效率,保障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依法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向公共服务机构共享。
(四)鼓励服务创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进一步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以人员互派、跟班学习,自助机相互铺设或一体开发、功能合成等形式,丰富“跨域通办”实现方式。开发视频实时连线功能,推广“云上大厅”辅助接件受理系统,开展异地视频会商收件,属地工作人员与办事对象通过线上端口实现网上互联,用电子签章取代实体签章,提高业务质量,提升群众办事获得感。探索开展异地委托审查、内部系统流转、承诺制深化应用和信用监管强化等便民利民举措。发挥“12345”热线作用和人工智能技术优势,完善政务服务便捷咨询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区域间对接联络与协调互信,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政务服务“跨域通办”有关重大问题;市政务服务办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负责组织实施、督导推进全市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市大数据局负责做好政务服务2.0平台和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应用指导,对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打通系统壁垒,强化数据共享。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本系统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部署,加大政策、业务、系统、数据保障力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抓好业务培训指导,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区)、功能区要保障窗口工作力量,理顺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满意度。
(二)强化沟通协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与省级部门、省内其他地市建立业务互认互信机制,加大对本省、本市相关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政策、标准、系统、数据的统筹与支撑。相关重点领域、县(区)要与省外城市、省内地市主动沟通对接,探索更多可复制推广经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企事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将有需求、有条件的服务事项纳入通办范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政务服务“跨域通办”落实情况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考评体系,加强监督考核。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通过限期整改、领导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要完善“好差评”评价体系,结合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要求,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改进政务服务质量。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相关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及办事大厅等做好事项公布、政策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跨域通办”的公众知晓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等途径,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持续提升工作实效。
附件: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分工表
附件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分工表
一、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58项)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用场景 | 本市 牵头单位 | 本市 配合单位 |
1 | 学历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 市司法局 | |
2 | 学位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 市司法局 | |
3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不受户籍地或驾驶证领取地限制。 | 市司法局 | 市公安局 |
4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 市司法局 | |
5 | 失业登记 | 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参保地或户籍地申请失业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6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7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市人社局 | |
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市人社局 | |
9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市人社局 | |
10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市人社局 | |
1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市人社局 | |
12 |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军队经办机构协同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市人社局 | |
13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14 |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属于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的,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15 |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 市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 |
16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申请人可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户籍限制。 | 市人社局 | |
17 |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就业创业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18 |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19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20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21 |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市本级实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
22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在市本级实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
23 |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市本级实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
24 | 排污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发证。 | 市生态环境局 | |
25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市公积金中心 | |
26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市公积金中心 | |
27 |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市公积金中心 |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
28 |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 | 申请人异地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车辆转入地可为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市商务局 | 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
29 | 义诊活动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义诊活动备案申请,不受义诊组织所在地限制。 | 市卫健委 | |
30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市卫健委 | |
31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32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33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34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商务局 |
35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商务局 |
36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商务局 |
37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38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39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4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43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申请人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异地网上申请补领、换发,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4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取证与复审,不受地域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45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属于省级权限) | |
4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4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48 |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医保电子凭证,不受地域限制。 | 市医保局 | |
49 |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航空安全员执照,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属于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权限 | |
50 | 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市邮政管理局 | |
51 |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市邮政管理局 | |
52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经营快递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市邮政管理局 | |
53 | 国产药品再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药品再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属于省级权限) | |
54 | 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属于省级权限) | |
55 | 执业药师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已下放县区) | |
56 |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延续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已下放县区) | |
57 |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已下放县区) | |
58 |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已下放县区) |
二、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76项)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用场景 | 本市 牵头单位 | 本市 配合单位 |
1 |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牵头实施) | |
2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牵头实施) | |
3 |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牵头实施) | 市教育局 |
4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牵头实施) | 市教育局 |
5 |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牵头实施) | 市教育局 |
6 |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牵头实施) | 市民政局 |
7 |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牵头实施) | 市民政局 |
8 | 新生儿入户 |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其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内、境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限制。 | 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牵头实施) | |
9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 |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牵头实施) | |
10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民政局 | |
1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民政局 | |
1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民政局 | 市残联 |
13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 市司法局 | |
14 | 纳税状况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不受缴税地限制。 | 市司法局 | 市税务局 |
15 |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16 |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17 | 单位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18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市人社局 | |
19 |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20 |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21 | 工伤事故备案 | 申请人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异地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22 |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 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不再需要到参保地办理。 | 市人社局 | 市医保局 |
23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 市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 |
24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申请人可异地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不受发卡地限制。 | 市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 |
25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不受发卡地限制。 | 市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 |
26 |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 申请人可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不受发卡地限制。 | 市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 |
27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
28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市人社局 | |
29 |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市住建局、舟山银保监分局、市大数据局 |
30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市大数据局 |
31 | 不动产抵押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舟山银保监分局 |
32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33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34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35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36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37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38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39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40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41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42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43 |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 |
44 |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该事项已取消) | |
45 |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不受地域限制。 | 市资源规划局 (属于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权限) | 舟山海关 |
46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 市公积金中心 |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
47 |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市公积金中心 |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
48 |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公积金中心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
49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 市公积金中心 | |
50 |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 市公积金中心 | |
51 |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交通运输局 | |
52 |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卫健委 | |
53 |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卫健委 | |
54 | 医疗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市卫健委 | |
5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56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57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属于省级权限) | |
58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属于省级权限) | |
59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
60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市市场监管局(属于省级权限) | |
6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限制。 | 市医保局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
62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参保地限制。 | 市医保局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
63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市医保局 | 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
64 | 异地就医结算备案 | 申请人可跨省申请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不受参保地限制。 | 市医保局 | 市公安局 |
65 |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申请人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 市医保局 | |
66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 市医保局 | 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
67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市邮政管理局 | |
68 |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可异地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市邮政管理局 | |
69 | 申请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市邮政管理局 | |
70 | 残疾人证新办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残联 | 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
71 | 残疾人证换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换领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残联 | 市公安局 |
72 | 残疾人证迁移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残联 | 市公安局 |
73 |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残联 | 市公安局 |
74 | 残疾人证注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残联 | 市公安局 |
75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残联 | 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
76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市残联 |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
三、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6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本市 牵头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结婚登记 |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民政局 | 开展“全省通办”试点的基础上,2025年底前在县(区)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跨省通办” |
2 | 离婚登记 |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 市民政局 | 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
3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2022年6月底前 |
4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在各地的每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受地域限制。 | 市人社局 | 2022年6月底前 |
5 |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 申请人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 | 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医保局) | 2022年底前 |
6 |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申领生育津贴,不受参保地限制。 | 市医保局 | 2022年底前 |
注: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可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