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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1-181550
组配分类 医疗保险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1-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5- 08    来源: 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督促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省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0 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自查对象:市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范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执行医保政策情况。

二、主要内容

定点医药机构对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附件1)和《浙江省医保基金监管手册》全面自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重点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一)2021年5月10日前,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完成自查自纠工作部署;

(二)2021年5月25日前,定点医药机构完成自查自纠, 并将自查自纠报告、《2021年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2)、《2021年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违规项目明细表》(附件 3)统一报当地医疗保障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在5月28日前将汇总情况报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健委,5月31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将汇总情况报省医疗保障局。

四、工作方式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统筹安排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具体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强化督导,保证质量。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加强对重点医药机构的督导,及时掌握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自查自纠质量。

(三)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要认真梳理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类施策,完善制度,补齐短板,督促定点医药机构整改到位。

市医保局联系人: 夏文琪    联系电话:0580-2292230

市卫健委联系人: 刘建武    联系电话:0580-2261272

 

附件: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列情形

2.2021年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3.2021年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违规项目明细表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8日

下载链接:关于开展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