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9005111/2021-18290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审招委 |
生成日期 | 2021-0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功能区,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招标投标协会、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市市政与园林行业协会、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业协会,各县(区)政务服务(审招)办,各招标人(代理机构):
根据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办于2019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招组办〔2019〕15号)予以废止。鉴于处理联保善后工作的复杂性,自2021年7月1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制度。
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招标文件示范文件的调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联保金退还相关行业协会等工作;市招投标协会应收回《投标保证金联保证》,并予以销毁;市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通知参加本协会的联保单位,向联保单位退还联保金;招标文件已发出、且开评标时间在2021年7月16日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发招标文件补充文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按规定另行提交投标保证金。
各功能区、各县(区)政务服务(审招)办要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落实。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