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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0-134622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21-07-2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工作部署;

(二)涉及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涉及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的重大举措和重大事项;

(四)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受市政府委托起草和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局内部的重要制度;

(五)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应当遵循《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规定。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能集体议决的,有关局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长报告。

因其他原因未能集体议决的,经局长同意,可以采取局领导传签的方式审定。

第五条  按照《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局党委会审议的决策事项,按程序提请局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前,承办机构应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分局)的,承办机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协商后仍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组织公众参与,充分征求相关公民、企业法人、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承办机构组织,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承办处室应当保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保障参加听证会人员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完整、真实记录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记录作为制定决策方案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应对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等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处应当依法及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由局长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或者搁置的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市局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由承办机构制发文件,按程序报局长审定签发后,印发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的人员,对依法应当保密、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颁布后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机构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并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局的决策决定,及时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市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