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2/2021-183391 | ||
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环罚决字〔2021〕13号 |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 舟山金纬螺杆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海潮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12日上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舟山金纬螺杆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工人在车间内进行螺杆加工。该公司主要从事螺杆加工制造,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放有41桶疑似废机油的液体,三号车间和五号车间中间空地上露天堆放约40-50吨沾油的金属屑。经进一步调查,41桶疑似废机油的液体是机床维修时更换下来的润滑油以及用切削液进行螺杆加工时从机床更换下来的切削液和水的油水混合物,含油金属屑是因用切削液进行螺杆加工过程中沾染了切削液和水的油水混合物。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上述废物分别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14-08)和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6-09)。41桶润滑油及油水混合物存放处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地面未进行耐腐蚀硬化,未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沾染了切削液的金属屑贮存场所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地面未进行耐腐蚀硬化,未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防风、防雨、防晒措施不到位。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7月28日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 |
执行情况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