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3/2021-182651 | ||
组配分类 | 住房救助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0〕30号)和《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舟建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现对 2021年舟山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申请条件
受理对象为新城区域内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本级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新城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新城区域户籍3年(含)以上且在新城居住满一年;未享受批地建房政策;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5830元,家庭总财产低于17万元(含);
3.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和小干岛,下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若原有房产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须满3年以上;
4.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新城管委会、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单位)工作的职工或纳税地在市本级区域内其他企业工作的职工;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须毕业(全日制学习)未满10年;
4.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5.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舟山本岛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按《关于印发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舟新新委〔2017〕112号)规定,申请参加新城管委会流动人口积分量化管理;
2.在新城区域内实际居住满3年,并已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舟山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的外来务工人员;
3.纳税地在市本级区域内的企业工作职工或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无房;
5.遵纪守法,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环卫一线职工必须为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粪便)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
4.公交一线职工必须为公交驾驶员以及配套的维修人员;
5.申请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无房;
二、保障方式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其中,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房源不够时实行轮候制。
三、保障标准
低保、低保边缘户、其他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17元、14元。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家庭享受36平方米、2人家庭享受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标准享受。
四、优先保障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一、二等级的(精神残疾除外);
2.申请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以上成员的;
4.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房源情况
2021年市本级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座落、户型、面积等具体信息届时将在舟山房产政务网上公布。
六、租金标准
按照《关于核定新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舟发改价格〔2015〕30号)文件规定执行。低保、低保边缘户及其它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七、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线下申请及受理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所在街道。
(2)新就业大学生和技能型职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市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市人才咨询窗口或市房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电话号码:0580-2281576,2265159)。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签署意见后,向临城、千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临城街道电话号码:0580-2292383、千岛街道电话号码:0580-2296731)。
(4)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环卫职工向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公交职工向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网上申请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技能型职工可通过“浙江政务网”上进行申请。申请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二)审核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实行部门“并联审核”机制。街道初审后送市房管中心,市房管中心分发至民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做好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和批地建房信息进行审核,市房管中心对各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2.新就业大学生: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其社保信息、教育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市税务局对申请单位纳税地情况进行审核,市房管中心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审核居住证情况并进行积分量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市房管中心对审核结果汇总后,会同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和所有申请人的量化积分情况,按照从高到低原则确定公租房安置入围对象。未入围的不再保留当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
4.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结合市房管中心提供的房源各自制订具体的公租房申请条件,并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评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市房管中心对审核结果汇总后,会同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计分高低确定公租房安置入围对象。未入围的不再保留当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
(三)公示和告知
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舟山房产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中心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中心在舟山房产政务网上公示公告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
实行租金补贴的,由市房管中心按季发放租金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由海城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市房管中心核发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联系单负责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八、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离异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
(二)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2.身份证。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或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
(四)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Ⅳ》(一式一份);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九、申请受理时间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常态化受理。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十、其它事项
(一)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年审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三)《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Ⅱ、Ⅲ、Ⅳ》可在舟山房产政务网(http://zsfc.zhoushan.gov.cn/)下载,咨询电话;0580-2032795。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