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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21-183998 文号 舟农发〔2021〕42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08-18
文件编号 ZJLC65-2021-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社会发展局: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要求,结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现将《舟山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8日            

 

 

 

 

 

 

舟山市2021-2023年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强农需要,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优先列入补贴范围,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果蔬农作物、海岛丘陵、设施大棚适用的小型化、便捷化、多功能农机具支持力度,补齐全程机械化短板;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和数字化农机的推广应用,加大对新引进且对农业“机器换人”有明显推进作用的新型成套农机装备支持力度。坚持阳光公开,严格规范执行中央、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畅通咨询投诉渠道,落实好补贴受理、审核核验、资金兑付要求,切实提高农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以稳定实施农机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立足于提升海岛丘陵山区和设施种植机械化水平,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赋能助力。到2023 年,累计叠加补贴各类农机具 0.3万台(套)以上,海岛丘陵山地机具实现应补尽补,推动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 65%以上,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6%以上。

二、补贴规定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1、对列入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共15大类41小类155品目统一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以列入范围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为准。中央农机新产品和农机专项鉴定试点补贴以省级具体补贴方案实施。

2、对列入市级补贴范围共10大类农机具统一实行累加补贴。具体为下列机具:①耕整地机械:旋耕机、微耕机、深松机、起垄机、开沟机;②种植施肥机械:精量播种机、水稻直播机、施肥机;③田间管理机械:田园管理机、喷杆式喷雾机、茶(果)修剪机;④收获机械:采茶机、秸秆粉碎还田机;⑤干燥机械:谷物烘干机、油菜籽烘干机;⑥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碾米机械、茶叶加工机械;⑦畜牧(水产)机械:饲料(草)粉碎机饲料制备(搅拌)机清粪机、水产养殖投饲机;⑧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残膜回收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⑨动力机械:40马力以上纯农田拖拉机(轮式、履带式);其他机械:简易保鲜储藏设备、金属粮仓。对上述列入范围农机具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购置总额的10%累加补贴(以购置发票为准)。

3、对列入市级补贴范围海岛丘陵山地区域适用性强的10小类重点机具统一实行追加补贴。具体为下列机具:①履带自走式耕作机;②水稻高速插秧机;③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秧盘);④植保无人机;⑤烘干机配套热风炉;谷物收获机械;规模猪场巡检机器人;大米色选机轨道运输机;⑩农机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渔船除外)。凡购机者购置使用上述列入范围农机具,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购置总额的15%累加补贴(以购置发票为准) ,单机产品追加补贴不超过2万元,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

(三)相关规定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同一种类、同一机型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外,对列入市级补贴范围机具实行差异化补贴,各县(区)可根据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对符合补贴范围内的农机装备选择性列入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并安排配套资金实行累加补助,各县(区)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补贴资金。鼓励各县(区)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进行补贴,特别对农机创新研究试验、首台引进示范、智能等新机具加大补助力度,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三、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三)审核核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四)结算兑付。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分批次及时兑付相关补贴资金。同时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对补贴额度大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资金。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各县(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机购置补贴汇总表(见附表)及当年度补贴资金需求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组织好补贴政策实施、审核、监管等责任,财政部门要落实组织好资金兑付、资金监管等责任。加强政策 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加大对农机补贴(助)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县(区)要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实施意见方案、投诉咨询方式、批次补贴受益信息,确保政策实施公开透明。

(三)优化服务效能。各县(区)要落实省、市农机推广政策,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与财政等部门协同沟通,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同单位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和监管。各县(区)按照“谁受理、谁建档、谁负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随时查阅、核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 1 月 1日起施行。

 

附件:____年____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汇总表

 

 

 

附表:

____年____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台

序号

姓 名

机具品目

机具型号

数量

购置总价

申请补

贴金额

联系电话

中央资金

省级资金

市级资金

地方资金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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