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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0/2017-175319 文号 舟卫计发〔2017〕26号
发布机构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生成日期 2017-03-27
文件编号 ZJLC58-2017-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7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ZJLC58-2017-0002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舟卫计发〔2017〕26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审批和管理,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 月27日


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管理,发挥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的学科带头作用,促进全市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能力的提高,加快推进省级医学副中心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是指设立在我市医疗机构内,冠以行政区域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名称,以提升临床诊疗能力为主,突出专科(专病)治疗特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按照专科、专病分类,主要包括符合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一、二级科目命名及部分多发病、疑难病的规范名称。设置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的专科(专病)目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修订。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疾病谱现状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对市级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的布局和数量进行规划,同一类型的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在全市原则上只设置1个。

第五条 市级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确认及管理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市级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教处。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求设立市级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应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填写《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申请书》。

第七条 申报市级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二)科室(病区)病床数:专科(专病)床位≥40张,病床使用率达90%以上,重症医学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床位可以按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局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

(四)专业技术水平在全市具有最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本专业的疑难病例诊治和技术咨询,并能承担本专业的临床教学、技术人员培训任务。

(五)近3年举办过全省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以上或全市性本专业学术会议2次以上;每年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省卫计委确定的Ⅰ类医学杂志或2篇学术论文在省卫计委确定的Ⅱ类医学杂志上发表;承担过市局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获得局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成果1项以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配备合理,其中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临床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在全市具有较高知名度。

(七)专业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满足本专科(专病)诊疗中心业务需要,并在市内处于领先水平。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级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

(一)违反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

(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应当开展的诊疗技术项目总数的90%。

(三)未执行国家卫计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瞒报、谎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全面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

第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安排一次新设市级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评审工作,新申请的市级医学专科(专病),符合第七条规定要求,达到《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评分标准》确认为市级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确认后的市级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每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新申请的市级医学专科(专病)不符合第七条规定要求或达不到《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评分标准》的确认为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建设单位,建设期为1-3年。

第十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订《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评分标准》,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测评,提出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或建设单位建议名单,报请委员会审定后公示1周。公示结束,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认为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或建设单位,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文件形式公布并颁发“舟山市专科(病)中心或建设单位”证书。舟山市专科(病)中心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可以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符合要求的正式确认为“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

第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或建设单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并为最终结论。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1个评审周期内的申报资格,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5年评审周期期满后由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不合格的,撤销其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在评审周期内,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每年必须如实填写《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年度运行情况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级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已确认的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在周期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抽查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专病)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的上报、质控工作的开展等。对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舟山市专科(病)中心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或建设期满再次评审申请不符合要求取消舟山市专科(病)中心建设单位,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要将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建设与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做到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对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要在经费投入与人员配备上予以重点支持。要定期检查指导,对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督促整改,促进发展,确保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在全市处于一流水平。

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水平在全市范围内的领先地位,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及全市相应范围内专病建设的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将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的作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医技科室不得擅自以xx医院xx中心命名(体检中心、保健中心、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心电中心、静脉药物配置中心除外),使用该类名称的科室应在市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并需报登记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但仅为内设科室。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设置的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逾期未重新申请的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舟山市医学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申请书(请在OA自行下载)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