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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0/2017-175320 文号 舟卫计发〔2017〕35号
发布机构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生成日期 2017-04-28
文件编号 ZJLC58-2017-000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清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生育登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7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ZJLC58-2017-0003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舟卫计发〔2017〕35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生育登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社发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7]2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舟山市生育登记服务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4月25日


舟山市生育登记服务实施细则


为实施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7]21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登记对象

下列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可在我市进行生育登记:(一)双方或一方具有我市户籍的;(二)双方均非我市户籍但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本细则所称夫妻包括再婚夫妻,其子女数按合计子女数计算。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二、登记机构

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为登记机构,该机构也可以委托社区(村居)办理生育登记。

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与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服务融合, 实现多证合一。

三、登记时限

夫妻一般应在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在生育前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进行补登记。

四、登记方式

我市办理生育登记主要有现场登记和网上登记两种登记方式,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生育登记。

(一)现场登记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的,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下列其中之一方式进行现场登记:(1)育龄妇女本人或其配偶到我市任何一个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2)育龄妇女本人或其配偶委托亲友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代办生育登记。

2.夫妻双方均为非我市户籍的,当事人可对应各自情形在我市进行现场登记:(1)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浙江省居住证》或经查明已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育龄妇女本人或其配偶可到现居住地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驻守我市的军人,军人或其配偶可到驻地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育龄妇女本人或其配偶可到学校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

现场登记一般为即时登记,受理机构不得设置生育登记前置程序,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当事人完成现场登记后,登记机构应该为登记对象即时发放《生育登记服务卡》(见附件1)。《生育登记服务卡》遗失,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的,当事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市任何一个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补领; 夫妻双方均为非我市户籍的, 当事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理地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补领。

(二)网上登记

网上登记适用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且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已婚夫妻。生育后补登记的,不适用于网上登记。

当事人可通过手机下载“浙江·舟山生育服务平台”APP(见附件2)或进入“健康舟山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kzs0580)进行网上自助生育登记。当事人完成网上登记的3个工作日内,注册手机可收到相关提示短信,其中:办理成功的,能在APP上收到《生育登记服务单》(见附件3);办理不成功的,能在APP上收到退回的原因及咨询电话。《生育登记服务单》可以作为社保报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凭证,当事人可自行打印。

五、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一般情况。需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以及对其登记信息内容真实性作的书面承诺。

其中,现场登记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原件,书面承诺为格式表格(见附件4),该表格当事人可以在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到市卫生计生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打印;网上登记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照片,书面承诺为本人手写签名。

(二)特殊情况。除(一)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他人办理生育登记的。代办人还需提供生育登记代办委托书(见附件5),以及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委托书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传真件和照片。

2.夫妻双方均为非我市户籍且在现居住地办理的。还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或经查明已在现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

3.一方或双方为驻舟军人。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同意其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证明。

4.一方或双方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且在学校所在地办理的。还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同意其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证明。

六、责任管理

(一)实行生育登记首接责任制。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积极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网上生育登记。最先接到群众生育登记要求的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为首接责任单位。

首接责任单位职责具体包括:对符合生育登记条件且登记材料齐全的,应给予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办理;对符合生育登记条件但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的材料,引导群众开展网上生育登记,并在材料齐全后给予及时办理;对不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引导按政策生育;对不能在本地进行生育登记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告知生育登记的途径和办法。

(二)加强异地登记信息的生育地反馈与审核。1.非生育管理地办理的,生育管理地(如一方是外省的,则为我市户籍地)应在接到推送信息3日内对该登记信息进行核实确认;2.非生育管理地办理的,登记地发现全员平台显示信息与当事人提供信息不一致的,不影响当事人的即时办理,但登记地应当场告知虚假承诺的后果,并在登记后及时联系、告知生育管理地,由生育管理地做好信息补充完善等后续工作;3.夫妻双方均为非我省户籍的,办理生育登记的现居住地应在10日内通过全员平台或信函方式把生育登记信息告知女方户籍地;4.其他未尽事宜,由各地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协商决定。

(三)及时为办理生育登记对象提供相关服务。办理生育登记的机构应当即时对网上自助生育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即时为办理对象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等咨询或相关资料,告知凭生育登记服务卡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政策及其途径。

(四)依法处理婚育情况虚假承诺行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填写婚育情况的登记信息,因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出现违法生育的,除依法作出处理外,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个人信用失信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的,由生育管理地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处理。生育管理地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事项包括:1.立即在生育登记平台上撤销该登记,并及时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或所在地管委会社发局报告;2.发现属于再生育审批对象且未生育的,及时通知当事人该登记已撤销,并告知进行再生育审批;3.发现已违法生育的,依法作出处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包括:1.及时告知社保等相关部门;2.将其作为个人信用失信记录纳入征信系统;3.指导督促乡级卫生计生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它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加强服务窗口建设。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生育登记服务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按政策做好生育登记,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网上生育登记。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工作人员在生育登记服务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作为,或乱设前置条件、制造障碍,或隐瞒、篡改生育登记信息,或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要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生育登记当事人隐瞒、伪造生育信息并作虚假承诺,骗取生育登记,造成的违法生育,不追究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三)加强联系督查。市卫生计生局将把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地要按照本细则要求落实具体办法和措施,并做好向群众的宣传。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局计生指导处反馈。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市社保局。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舟山市生育登记服务实施细则附件.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