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21-184513 |
文号 |
舟政发〔2021〕1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10 |
文件编号 |
ZJLC00-2021-0004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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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15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2021年8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遵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