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0/2021-184189 | 文号 | 舟司函〔2021〕16号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9-02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李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市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该提案,全面研读了您的提案,并就相关建议及存在问题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题研究和业务探讨,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建立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制度的意义
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的债权债务梳理、债权确认、化解纠纷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在配合法院处理破产案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许多资不抵债或无资可破的企业,因种种原因没有依法进行清算,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许多无产可破的小额案件,出现了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情形。建立企业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制度,为无资可破或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提供一定援助,帮助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完成破产工作。以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费用保障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扶持本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展,有利于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加速困难企业重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当前我市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现状
2020年9月,我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舟山市破产管理人章程》、《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等文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标志着我市破产管理人行业队伍管理、业务建设等方面迈入一个新台阶,协会作为规范和协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机构开始正式运作。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制度,扶持本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展、推动破产处理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已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我市目前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的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的一定比例资金,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支付的资金,以此来解决小额案件无产可破的情况。但我市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破产互助资金保障机制,对互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等缺乏详细的制度规定,破产费用资金由法院统一管理,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额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助力优化自贸区法治营商环境》项目中已包含设立破产费用援助基金,目前市中院起草的破产援助基金使用办法正在定稿中。
1.关于出台互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目前市中院起草的援助基金使用办法明确了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互助资金的来源、提取、适用范围、补助标准、审核流程、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制,充分保障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您提出的互助资金管制职责可归属破产管理人协会,目前全市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账户仍由市法院统一设置,专项管理,我们会认真考虑商讨您的建议,条件成熟时,可由各法院自行管理或移交管理人自我管理机构管理。
2.关于建立互助资金长效机制,确保专款专用。援助基金使用办法明确规定了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主要来源渠道、援助基金提取方式、提取标准、援助金额支付标准、开支范围、管理人报酬援助金额考虑因素等具体内容,确保援助资金健康有序发展。对于符合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管理人应通过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核,由专门的援助资金审批小组进行批准拨付,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转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3.关于加强互助资金督查,确保资金安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规定了资金审核小组由审判工作分管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部门、财务部门、司法鉴定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规定了援助资金的详细审批流程。援助资金发放后,按照一案一档模式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并建立专门台账。资金使用和管理都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各项措施切实有利于加强互助资金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目前,我市中院起草的破产援助基金使用办法正在定稿中,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持续关注此办法的进展情况。通过开展以上工作,将持续推进我市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制度建立。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基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基金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用于统筹全市法院审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中必要的破产费用支出。全市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账户由市法院统一设置、专项管理。条件成熟时,可由各法院自行管理或移交管理人自我管理机构管理。
【起草说明:因基层法院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的资金余额不同,为整体推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统筹开展破产费用援助,目前情况下宜由市法院统一设置全市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专项管理。】
第三条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四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重大破产案件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的,管理人自愿从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支付的资金。
第一项资金主要用于破产费用援助,同时每年由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视情拨付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不高于 10 万元专项用于管理人培训等能力提升工作。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按各法院与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
【起草说明:1.省高院:债权人、管理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愿意承担或垫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2.因财政安排的应急启动周转资金属临时垫付性质,涉及资金偿还问题,不再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五条 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提取援助资金,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提取:
管理人报酬不超过 30 万元(含本数,下同),不提取援助资金;管理人报酬 3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部分,按 5%提取;100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部分,按 7%提取;300 万元以上至 600 万元部分,按 8%提取;超过 600 万元部分,按 10%提取。
上述管理人报酬包括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后向担保权人收取的报酬。
第六条 各基层法院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提取的援助基金,应在提取金额确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入市法院援助基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用于支付下列破产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报酬;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如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公
告费、印章刻制费、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费等;
(四)应当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
第八条 对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或无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费用援助资金。
第九条 符合破产费用援助条件的案件,每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 10 万元。每件案件援助管理人报酬部分一般不超过 5 万元。没有财产线索,或者人员、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的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不超过 3 万元。
【起草说明:具体金额的确定上,参考了北京、重庆、深圳、杭州、台州、金华等地的规定。】
第十条 确定管理人报酬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 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一条 符合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 15 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舟山市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应凭证和清单。
第十二条 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进行审核,需要补正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告知管理人,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由破产审判工作分管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部门、财务部门、司法鉴定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援助资金的审批流程:
(一)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于收到管理人申请材料后 15 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填写《舟山市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审批表》;
(二)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庭长审核;
(三)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援助资金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各基层法院需要使用市法院统一管理的援助资金的,应当由该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核小组审查决定后,在三日内报市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小组批准拨付。
第十六条 法院批准管理人申请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财务部门依据《舟山市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表》、《舟山市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审批表》及审批确认的费用凭证、管理人开具的报酬发票等,办理支付手续。法院未批准管理人申请的,应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追回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优先用于退还援助资金。
第十八条 援助资金发放后,应按照“一案一档”的模式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并由破产审判业务庭建立专门台账。
第十九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