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2/2021-184673 | ||
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环罚决字〔2021〕18号 |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 舟山市定海金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亚珠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黄土岭村白家31号的舟山市定海金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将产生的废油暂存至200kg的废油桶,经进一步调查,该废油为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14-08)。废液压油及油桶的存放处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贮存。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24日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 |
执行情况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