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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21-184346 | 文号 | 舟政发〔2021〕1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8-31 |
文件编号 | ZJLC00-2021-0003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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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封闭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封闭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以下简称“石化基地”)人员、车辆、物资等管理,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石化基地的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化基地全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人员、车辆、物资进出和码头、海塘、其他未开发利用的海岸线、低空空域及附近海域的管理。
第三条 封闭式管理按照“系统规划、分步实施、规范管理、高效运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进入石化基地的人员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一人一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人员通行证按长期、临时进行分类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变动的应及时变更,到期或长期离岛的将自动注销。
第五条 进入石化基地的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一车一证,无证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车辆通行证按长期、临时进行分类管理,车辆相关信息需提前报备,若信息变动的应及时变更,到期或长期离岛的将自动注销。对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可以免检放行。未经批准禁止非机动车辆进入石化基地。
第六条 进出石化基地的物资实行报备制度。物资相关信息应提前如实报备,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安全检查。
第七条 禁止人员、车辆、物资等通过未经许可(或认可)的码头、海塘及其他未开发利用的海岸线进出石化基地。
第八条 未经批准禁止无人机等飞行器在石化基地低空空域飞行。
第九条 生产区域的封闭式管理由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自主实施,相关管理办法报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采取通报、警告、限制进入等管控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封闭式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石化基地建设管理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