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公共安全管理> 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安全信息服务>
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2-00290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一期)
发布日期: 2022- 01- 12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牛蛙(活),现将抽样编号为NCP21330900300833853的不合格牛蛙(活)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12号丰茂菜场摊位内的陶杰经营牛蛙(活),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经查明,2019年1月30日起当事人经核准后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12号丰茂菜场摊位内从事鲜活水产品零售经营活动。2021年11月8日,当事人从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品经营部以18.8元/kg的价格购入上述含有氯霉素的牛蛙(活)12.5kg,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进货款235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前已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购入上述牛蛙(活)后将其放置于摊位内以30元/kg的价格待售,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至查获日,当事人共售出上述牛蛙(活)12.5kg(含抽样数量),故其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75元,违法所得为1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进货前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2021年1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舟市监新告〔2021〕252号),告知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处罚。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