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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6/2022-00540
组配分类 监管动态 发布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1- 17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应急局:

根据浙江省安委会《关于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浙安委〔2021〕15号)、舟山市安委会《关于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舟安〔2021〕13号)文件精神,为持续推进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结合人员取证、落实经营地址、清理“僵尸”企业等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提前三个月申报延期申请的,三年有效期届满后立即给予注销并公告,同步抄送市场、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超过6个月取证承诺期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且不能在15日内完成限期整改的,依法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撤销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部分企业人员因在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需在承诺期到期前1个月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三)检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对于经营地址房屋租赁合同超期的,督促其提供新的有效租赁合同,对未及时提供,且不能在15日内完成限期整改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原则上撤销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申请新证、变更或延期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如涉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需提供直接销售给用于工业原料用途的相关生产、使用型用户企业的合同等佐证材料,不得用于城镇燃料用途经营销售。各个平台、服务中心要主动排查已发证企业是否涉及相关品种,督促、协助企业主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或取消相关品种。

(五)全面摸排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危化品经营企业,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品种不作为工业原料销售或既作为工业原料又作为燃气销售的,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以不带储存经营许可违规开展带储存经营燃气等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压实属地主体监管责任。各县(区)应急局、功能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应用舟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内企业动态监管,精准执法,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相关平台、企业向市应急局申报相应的行政许可和取消品种的办理,并负责跟踪闭环。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二)加强信息报送。请于1月17日前将本地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市应急局,并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数据汇总,要求报送附件1-附件3,并在每周三下班前通过浙政钉报送。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