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2/2022-00609 | ||
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2-01-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环罚决字〔2022〕1号 |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 浙江东和兴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碧海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产生的废水存在从车间东面污水排放渠破损处外渗现象,导致东侧围墙墙角有浑浊并带黑色杂质污水排入至附近排水沟,最终进入农场四号河。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从事金枪鱼加工,废水主要为清洗金枪鱼和车间打扫产生的废水,生产废水经车间沉淀池收集后由污水排放渠进入厂区沉淀池沉淀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至朱家尖城区污水处理厂。造成部分未经处理废水外排入外环境是因为该公司污水排放渠渗漏,且由于检查未到位导致污水排放渠道破损问题一直未被发现。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月18日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 |
执行情况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