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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3/2022-18908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废止舟港口〔2019〕2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0- 13 来源: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按照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整改工作的函》和《关于做好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8日省厅法规指导处发)等要求,经局党委会研究,我局决定废止《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试行)》(舟港口〔2019〕25号,以下简称《预警规定》)。

二、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预警规定》所依据的上级文件《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已废止。《预警规定》作为配套实施办法,应当一并废止。

理由如下:

     (一)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提出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

根据《关于做好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浙交〔2007〕68号)已于2021年废止。2021年舟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反馈,《预警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我局于今年7月底前报送整改情况。通报的违规内容为“文件中的上位政策依据《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已经被废止”,违规类别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依据,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规范性文件已无保留的必要性

省厅《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21〕39号)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级监管措施。2021年底,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专委会以“控增量、减存量、提质量”为目标,出台水路货运市场准入、退出和重点监管、联合惩戒等“四个制度”。上述办法和制度已形成我市水路货运分类分级监管措施。已无必要继续按照预警等级“红”、“橙”、“黄”、“绿”进行监管。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4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解读人:王雨琦

联系方式:0580-2616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