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环罚〔2022〕14号 |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 马远均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和5月11日对马远均经营的加工点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加工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和造粒废水未全部收集,部分废水经车间墙角排放口汇入厂区东北侧总排水口,最终废水最终进入杨玲畈河;废水处理车间最后一格终沉池最高水位线以下设有一根出水管,生产废水通过该管道直排外环境;厂界东北侧沉淀池水位线以下设置一排放口,生产废水可通过该排放口连通路面下私设的一根暗管最终通向厂区东北侧沟渠,该暗管因破损存在污水渗漏现象。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9月15日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 |
执行情况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