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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2-18932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度市本级(定海区)部分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0- 27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2022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该《通知》。


二、政策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安置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本《通知》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具体为:(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二)关于安置模式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确保“公平安置”“阳光安置”,结合我市实际,采取考核考试和政府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法。

(三)关于安置去向

今年省政府共计下达全市安置任务27名,其中市本级(定海区)安置任务13名。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精神,该13名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单位,应为市本级及定海区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在舟央企、省属企事业单位。市本级与定海区按照安置任务总量各50%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安置7名,定海区安置6名,由市(区)两级分别下达安置计划。

(四)关于待安置期待遇保障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第三点规定,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时间自部队结束工资保障的次月至安置单位报到的上月止;基本保险由社保、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落实,经费分别由负责接收安置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实际接收安置人员保障和发放。

(五)关于安置后待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凡有安置任务的系统单位,必须按规定落实好所接收人员的工作岗位和相关待遇,其中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确保他们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职业(工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设置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考核期和实习期。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保障已安置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安置后非本人原因不得安排下岗。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六)关于选择灵活就业退役士兵的待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之规定,退役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在确认选岗前,由本人向市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经批准并公证后,由市安置办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其他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精神,为促进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2022年市政府在市本级继续实行经济奖励的办法,对经费非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每接收安置1 名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金。



四、实施时间

自文件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王海

联系方式:0580-2036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