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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2-18933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0- 27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提质扩面,经市政府同意,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了解《清单》,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清单》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多次作出重要部署,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精神,2020年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制定出台《舟山市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并公布第一批涉及公安、资源规划、交通、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12个领域的114项“首错免罚”事项,有效推动了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在我市复制落地。2021年以来,随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以及各省级执法条线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相继公布,亟需对原清单事项进行动态梳理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执法实际,更大范围内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市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贡献法治力量。


二、《清单》的制定依据

制定本《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按照《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而梳理形成。即第三条:“首错免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由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执法实际,梳理制定本系统内统一适用的“首错免罚”事项清单,经法制审核后,报市政府统一公布实施。第四条:“首错免罚”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予以增减,并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公布实施。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共涉及275项“首错免罚”事项,其中新增188项,原清单事项保留87项,共涉及发改、教育、公安、交通、文广旅体、卫健、市场监管等17个执法领域,含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事项15项。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新增领域方面

1.拓展引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事项,新增“不按规定停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等13项“首错免罚”事项。

2.拓展引入生态环境领域事项,新增“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16项“首错免罚”事项。

3.拓展引入应急管理领域事项,新增“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8项“首错免罚”事项。

4.拓展引入气象领域事项,新增“升放气球资质单位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或者发布时间”等6项“首错免罚”事项。

5.拓展引入消防救援领域事项,新增“占用防火间距、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等16项“首错免罚”事项。

(二)事项扩容方面

1.扩容升级交通领域事项,新增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政、交通工程等方面“首错免罚”事项共61项。

2.扩容升级文广旅体领域事项,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等12项“首错免罚”事项。

3.扩容升级卫生健康领域事项,新增“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16项“首错免罚”事项。

4.扩容升级市场监管领域事项,新增“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广告经营者未核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主相应资质”等17项“首错免罚”事项。

5.扩容升级城市管理领域事项,新增“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等10项“首错免罚”事项。

6.扩容升级港航和口岸管理领域事项,新增“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无故拖延引航、未按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风措施”等13项“首错免罚”事项。

(三)修订删减方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并结合执法实际,删去原清单中涉及交通、文广旅体、市场监管和港航领域的27个事项。同时对保留事项中21个事项的个性化适用条件予以修订完善。原第一批114项清单内容中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司法局

解读人:杨红霞、俞彧

联系方式:0580-2029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