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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11- 22 来源: 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市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97

 

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强化腐败易发多发领域治理,进一步推动清廉舟山建设向纵深推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和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公款包括

(一)市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户资金和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上述进行公款存放的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公款存放单位

  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公款安全和资金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公款保值增值。

  参与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舟山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统一组,原则上按季度实施。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收支情况,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订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计划。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按季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市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于每季度第2个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详见附件)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社会保险基金等按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第九条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浙江政府采购网、舟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市财政局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的,市财政局需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小组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审小组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相关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具有参与资格银行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经济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综合服务及业务支持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综合评分的40%

第十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结果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生效。投标结果生效后,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舟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中标公告。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每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标结果公告后与中标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款存放单位根据协议在中标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定期存单,在定期存款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定期销户手续。公款存放单位有权在定期存款到期日前提前支取,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监督管理

第十  公款存放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单位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公款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公款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公款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公款存放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第十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款存放单位应及时收回存放资金,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

(四)没有按照存款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配合财政业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

第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公款竞争性存放统计分析机制,按规定每季度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季度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市纪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级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市级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各县(区)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市纪委加强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整改、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市审计局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被审计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

各监管部门在对本级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扰、隐瞒。

 

 附则

二十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参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舟山市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办发〔2015134)、《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舟财预执〔20189)同时废止,我市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