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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2-18941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1- 07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依据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0年9月1日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公安局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在前期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电话问询等方式,听取市级有关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普陀山、新城管委会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综合有关意见后,形成了《救助办法(送审稿)》。


二、救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救助是指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向被无主犬咬伤的人员进行普惠性补偿。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无主犬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救助。


三、主要内容

(一)无主犬的定义:是指无法确认饲养人、管理人的犬只。弃养、走失的犬只在弃养、走失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救助保险形式:采用商业保险,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采用商业保险的保费、理赔范围、金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按照程序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救助申请途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理赔发放。受害人对保险机构受理、理赔存在异议的,向所在地银保监部门进行投诉。

(四)符合救助情形: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及其他情形。如受害人有故意挑逗、主动攻击、伤害犬只等行为或有其他不适宜救助情形的,不予救助。 

(五)救助延伸情形:因遭受无主犬伤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或困难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公安局

解读人:顾建中

联系方式:0580-207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