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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189646 文号 舟政办发〔2022〕7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1-3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来源: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舟山市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气“压非保民”预案实战演练工作的通知》,保障舟山市天然气稳定供应,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要求,合理有序安排下游用户安全平稳供气,最大限度降低天然气供应短缺对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保障公共秩序及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气“压非保民”预案实战演练工作的通知》《舟山市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等办法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筹“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碳达峰、百姓生活”四个维度,按照先安全后生产、先民用后工业、先重点后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形成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天然气有序用气体系,努力把因缺气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降低紧急状态下天然气供应短缺对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舟山市气源、管网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出现减供或断供,或因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导致全市天然气供需存在一定缺口的情况。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市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压非保民”应急预案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本市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各燃气企业为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2.2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审定舟山市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研究天然气有序用气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协调天然气供应平衡工作;协调“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掌握天然气供应及需求方面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监控社会面舆情,引导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报道,确保社会秩序良好和经济平稳运行。

(2)市发改委: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与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的对接沟通,牵头协调解决天然气有序用气有关问题,制定完善舟山市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审定非居民可压减用户清单,督促各燃气企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落实气量压减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燃气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类破坏燃气安全供应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各类扰乱天然气有序用气工作的谣言及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天然气运输车辆通行保障和协调工作。

(4)市交通局:负责天然气运输车辆通行保障和协调工作。

(5)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启动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在“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启动时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7)市城管局:负责协助落实全市城镇燃气企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落实燃气行业监管职责。

(8)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LNG港口装卸作业报告审批及现场监管。

(9)舟山海事局:负责LNG运输船只海上通航保障和协调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信息。

(11)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成立对应的县(区)、功能区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功能区应急指挥部),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组织本区域燃气企业在天然气紧缺状态时启动应急预案,督促非居民可压减用户按照要求落实气量压减任务;及时汇报“压非保民”工作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好“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12)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负责协调海外LNG资源,合理安排LNG船期和接卸计划,组织做好LNG资源的运输,保障天然气供应。

(13)各燃气企业:负责制定企业内部的“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市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启动时,根据响应级别及时通知相关用户,并落实气量压减任务。积极与上游供气方争取气源并组织运输,最大限度保证供应。


3 应急响应分级

舟山市气源、管网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出现减供或断供,或因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影响我市天然气供应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六个等级:

Ⅵ级:供需缺口达到上一年度全市日高峰值的5%以上、10%以下(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Ⅴ级:供需缺口达到上一年度全市日高峰值的10%以上、15%以下。

IV级:供需缺口达到上一年度全市日高峰值的15%以上、20%以下。

Ⅲ级:供需缺口达到上一年度全市日高峰值的20%以上、25%以下。

Ⅱ级:供需缺口达到上一年度全市日高峰值的25%以上、30%以下。

Ⅰ级:供需缺口达到上一年度全市日高峰值的30%以上。


4 应急响应程序

4.1 启动程序

全市天然气供应缺口达到应急预案规定的缺口气量(缺口达到上一年度全市日高峰值的5%以上)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经综合研判天然气供需形势后,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通知各县(区)、功能区应急指挥部。

4.2 应急响应执行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燃气企业按应急响应级别,启动非居民可压减用户相应气量的压减工作。各燃气企业应提前与相关用户做好沟通告知,做好气量压减前设备检查等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及时协调本市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组织做好天然气资源增供,优先保障本市天然气供应需求。

(3)各天然气用户应加强节气管理,严格按照压减后的气量用气。对于执行不到位的用户,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应第一时间开展现场督察,确保压减到位。对于拒不执行的用户,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各县(区)、功能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预案执行有关信息,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时间、地点、资源供需现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应准确客观、及时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4.4 应急响应终止

供需失衡状况恢复后(供气缺口达到上一年度全市日高峰值5%以下)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终止通知。各燃气企业终止执行压减预案,及时告知相关用户,恢复正常供气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响应期间,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燃气企业相关人员要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人员通信名单,保证沟通及时。

5.2 物资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处置装备和物资保障工作,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调峰储备,做好综合调度,强化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安全顺利实施。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演练,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区)、功能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

6.2 责任追究

“压非保民”应急响应期间,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和危害程度,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在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响应发生前后,未按预案要求及时提供信息,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信息,不听从指挥,延误处置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应急响应发生后玩忽职守,未按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天然气应急事件报道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其他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压非保民”,是指压减非民生用气,保障民生用气。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8〕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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