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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4/2021-18915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1-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学校(单位)2021—2024年新一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12- 13 来源: 市教育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市属各学校(单位):

现将《市本级学校(单位)2021—2024年新一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27日



市本级学校(单位)2021—2024年新一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53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教人〔2016〕35号)等精神,为稳妥做好市本级学校(单位)2021—2024年新一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结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轮岗位聘任实施范围

本轮岗位聘任实施范围为市教育局公办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事业单位。舟山市田家炳中学参照执行。

二、本轮聘任的总体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98号)规定,核定市本级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在总量范围内由市教育局实行总量控制。市教育局根据当前学校(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统筹设置各学校(单位)的调控目标和新一轮可聘岗位职数,并分配到校(单位)。各学校(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校(单位)新一轮教职工岗位聘任实施办法,并按照实施办法自主开展对教职工的岗位聘任工作。

(二)人岗匹配原则。本轮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实际工作关系组织岗位竞聘,重点突出履行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工作绩效与岗位任职条件的匹配度。编岗统一的人员,由编制所在单位在核定职数范围内组织岗位竞聘;编岗分离的人员,由实际工作单位在核定职数范围内组织岗位竞聘,提出岗位聘任意见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核准后,由编制所在单位办理聘任手续。

(三)择优上岗原则。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分类实施竞聘上岗,择优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坚持一线教师优先,一线教师中满教学工作量的教师优先,满教学工作量教师中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优先。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按本岗位规定聘任,胜任岗位职责、工作业绩优秀的人员优先聘任。

三、实施要求

(一)各学校(单位)根据总体调控要求,制定新一轮专业技术岗位初次聘任方案。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从严控制:一是开展自主评聘试点的学校,根据各学校自主评聘方案和计划从严控制,对于目前超职数聘任的,严禁新增超职数。二是实行“县管校聘”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由市教育局实行总量控制。三是幼儿园按现有在编人员总量及副高级岗位比例核定职数规定,由市教育局实行总量控制。四是副高级内部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核准职数的2:4:4控制,专技五、六级岗位不得突破。

正高级教师按现聘岗位聘任。

(二)学校(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调控目标以内,其中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聘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不占相应基数。个别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未超过调控结构比例的学校,在第三四轮初次聘任中需要突破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调控结构比例的,经报市教育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核准,按核准后的结构比例设岗。

(三)学校(单位)应严格控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对象,聘任“双肩挑”对象只限学校(单位)相当于科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学校领导干部应达到相应工作量要求,没有达到工作量要求的不得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基准参照《舟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执行,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和开设、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情况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范围。

(四)各学校(单位)在制定本轮聘期专业技术职务初次聘任方案时,应根据学校(单位)实际情况留出评聘空间,同步制定第四轮聘期内高级教师职务新评推荐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未超过结构比例的学校,第四轮聘期内原则上每年可推荐1个;超过省定结构比例的学校,实行“退二进一”,即低聘、退休每2名可推荐1名;直属事业单位(含局机关事业人员管理专项)除从事教研、科研岗位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新评高级教师职务。

(五)岗位晋升,按以下原则逐级晋升。其中高级教师职务的五至七级岗位和中级教师职务的八至十级岗位均按岗位设置数控制。

1.晋升五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任六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三年及以上;晋升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任七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三年及以上;

2.晋升八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任九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三年及以上;晋升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任十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三年及以上;

3.晋升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任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二年及以上。

(六)下列人员按以下要求聘任:

1.正高级教师的职务按现聘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援疆援藏援六横中学的中高级教师,优先聘任。

2.2021年和新一轮聘期内新调入到市本级学校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的教师,一般按中级职务岗位聘任,并视岗位职数空缺情况,依次聘任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3.本轮聘期内参加“县管校聘”校际交流的教职工,一般按不低于其交流前所聘任的岗位予以聘任。

4.2020年获评中高级职称教师,达到满教学工作量的,应予优先聘任到与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5.经市教育局同意挂职、支教人员,原则上按现聘任岗位续聘。

6.产假期间女教师不因产假影响其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七)下列人员,应当低聘(高级聘任到中级,中级聘任到初级):

1.前一轮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前一轮聘期内年度师德考核存在不合格的。

2.经研究已确定为安排校际交流的校长、教师,拒不服从交流的。

3.在上一轮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超结构比例学校(单位)中病事假累计一年及以上的,不能聘为高级职务。

4.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拒不接受学校(单位)分配工作的,或者具有学校(单位)规定应当低聘的其他行为的。

5.其他因违反师德师风等职业道德行为或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八)原聘在非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若完成相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局核准,可参与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九)不再承担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人员,在单位管理岗位职数允许范围内,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并按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和九级职员的设置和聘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舟人社发〔2014〕108号)和《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实施办法》(舟人社发〔2017〕201号)规定执行。

(十)学校(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管理,原则上只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岗位的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各学校(单位)可参照上一轮聘期末在聘人数设置岗位职数。

(十一)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各学校(单位)在完成岗位聘任工作后,应及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教职工本人保管,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鼓励各学校(单位)依法建立聘用合同补充协议制度,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教师在本轮聘期内工作量要求,约定违反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处理条款。

(十二)各学校(单位)按新聘任岗位后应及时做好教职工工资调整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实施进程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11月5日前。各学校(单位)要全面落实教职工岗位聘任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本意见及相关政策,成立学校(单位)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完成教职工聘期考核工作,制订教职工新一轮岗位聘任实施办法和教职工竞聘上岗量化赋分办法,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申诉制度,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2021年11月20日前。各学校(单位)完成教职工新一轮聘任和聘任结果公示,将聘任结果报市教育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同时,上报本校(单位)第四轮聘期内中高级教师职务拟新评推荐计划。

(三)收尾阶段,2021年11月30日前。各学校(单位)完成与教职工的聘任合同签订工作,合同聘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其中上轮聘期续聘至2021年11月30日止),并根据岗变薪变原则按新聘任岗位做好工资调整工作。聘期内退休的续聘至退休到龄日止。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