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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3/2022-18980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2-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和规范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2- 21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3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推进、节约集约、生态优先、用途协调、适度兼容”原则,对舟山市管辖海域范围内,规范其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5.《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

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3号)

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宗海界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17号)

9.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10.海藉调查规程(HY/T 123-2009)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在舟山市管辖海域范围内,在同一海域存在可兼容的不同用海活动的,应分层分别设置海域使用权。

二是确定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稳妥推进。二是节约集约、生态优先。三是用途协调、适度兼容。

三是制订工作流程。《实施方案》明确立体分层设权工作分为5个步骤。

(一)开展海域使用论证。(1)明确在分层设权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中应增加用海立体分层设权分析内容,重点分析项目用海立体分层设权可行性和必要性,明确拟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的排他性范围、条件等。(2)明确对涉及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原有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人书面协调意见的相关要求。(3)明确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分层设权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编制主体和论证方式。(4)在立体分层设权项目宗海界址图绘制中应明确各自海域的界址、面积。(5)分层设权项目宗海图应包括明确各自海域界址、面积的宗海界址图,以及明确重叠部分空间三维坐标和具体使用海域立体分层空间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意图。

(二)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或编制出让方案)。明确对列入《用海审批目录》的,由用海主体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对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方案。

(三)出具海域使用批复(或出让方案批复)。(1)明确立体分层设权不同项目用海分别出具海域使用权批复(或出让方案批复)以及批复内容要求。(2)对暂不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用海项目,应在用海批复文件中明确今后用海分层设权的审批要求。

(四)核定海域使用金。(1)明确对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或评估海域出让金分别计征。(2)明确原有项目重叠部分海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也需重新核定海域使用金。

(五)海域分层设权登记。(1)分层设权项目用海首次登记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2)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权单元设定及单元代码编写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3)明确对分层设权涉及原有用海项目的,只在申请换证或变更登记时才换发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书。(4)明确登记部门应及时将分层设权登记结果及相关登记要素反馈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洲杰

联系方式:0580-2283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