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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4/2022-18989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2-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交通运输系统防御自然灾害(三防)工作预案
发布日期:2022-12-26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和防范台风、雨雪冰冻、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给交通运输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提高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防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应急预案》《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舟山市防汛防台指挥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订本工作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自然灾害防御以及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工作。

1.3 工作原则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防御自然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设立防御自然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及市大桥建设管理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防灾”办)设在局安全处。各地各单位都应建立“防灾”组织指挥体系。

2.2专项工作机构

“防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公路应急组、水路客运组、道路运输组、工程建设组、交通执法组、后勤保障组、组织保障组8个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防灾”及相关保障工作。其中公路应急组、水路客运组、道路运输组、工程建设组统称专项业务组。其他各处室、局管局属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措施,在防灾救灾期间严格听从“防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舟山跨海大桥的“防灾”工作由市大桥建设管理中心根据舟山跨海大桥防台防汛等专项预案落实,具体措施本预案不作安排。

2.2.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局安全处、市综合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市公运中心相关业务科室组成,局安全处处长为组长,联系领导为分管安全(应急)的局领导。主要承担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信息传达等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公路应急组

公路应急组由局公路处、市公运中心相关业务科室组成,局公路处处长为组长,联系领导为分管公路的局领导。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公路领域的防御、抢通、修复工作;及时掌握公路“防灾”工作开展情况及受灾情况,并抄告局“防灾”办。

2.2.3水路客运组

水路客运组由局水路客运处、市公运中心相关业务科室组成,局水路客运处处长为组长,联系领导为分管水路客运的局领导。主要负责指导督促水路客运领域“防灾”及运输组织工作;负责“防灾”重要物资的岛际运输保障;及时掌握水路客运领域“防灾”工作开展情况及受灾情况、航线停开情况,并抄告局“防灾”办。

2.2.4道路运输组

道路运输组由局道路运输处和市交通执法队、市公运中心相关业务科室组成,局道路运输处处长为组长,联系领导为分管道路运输的局领导。主要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领域“防灾”及运输组织工作;负责“防灾”重要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及时掌握道路运输领域“防灾”工作开展情况及受灾情况、公交及班车停开情况,并抄告局“防灾”办。

2.2.5工程建设组

工程建设组由局建设管理处、市工管中心相关业务科室组成,局建设管理处处长为组长,联系领导为分管交通工程建设的局领导。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在建交通工程项目的“防灾”工作;及时掌握交通工程建设施工领域“防灾”工作开展情况及受灾情况,并抄告局“防灾”办。

2.2.6交通执法组

交通执法组由市交通执法队组成,市交通执法队分管应急的副队长为组长,联系领导为市交通执法队队长。主要负责防灾救灾期间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客运)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巡查检查相关工作。

2.2.7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财务与审计处、市综合交通运输指挥中心组成,局办公室主任为组长,联系领导为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主要负责局机关“防灾”用具的配置、车辆的调配、会议保障以及值班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负责局机关大楼设施的管理;负责相关新闻宣传与舆论监测工作;负责“防灾”资金的调配工作,根据受灾情况,积极争取修复资金,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2.2.8组织保障组

组织保障组由局组织人事处、局工会组成,局组织人事处处长为组长,联系领导为分管组织人事的局领导。主要负责协助做好“防灾”思想教育、宣传发动等工作,弘扬好人好事;负责“防灾”工作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防灾”工作中干部职工利益的维护及劳动保护等工作;慰问防灾救灾一线工作人员,安抚受灾、伤病人员。

2.3工作职责

2.3.1“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在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交通运输“防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防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指挥全行业防灾救灾工作。

2、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行业“防灾”工作责任制;

3、督促落实行业各项防御措施;

4、做好灾后总结、分析、表彰等工作。

2.3.2局机关各处室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局机关“防灾”用具的配置、车辆的调配以及值班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负责局机关大楼设施的管理。负责相关新闻宣传工作。

2、组织人事处:协助做好“防灾”思想教育、宣传发动等工作,弘扬好人好事。负责“防灾”工作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

3、财务与审计处:负责“防灾”资金的调配工作。根据受灾情况,积极争取修复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4、规划处(市交战办):负责在项目前期规划过程中,按相关规范同步考虑“防灾”基础设施。根据上级指令,联系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5、道路运输处: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领域“防灾”工作,做好“防灾”重要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

6、安全处:负责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7、建设管理处:负责指导督促交通工程建设领域“防灾”工作,指导施工现场抢险工作。

8、公路处:负责指导督促公路领域“防灾”工作,指导公路抢通工作。

9、水路客运处:负责指导督促水路客运领域“防灾”工作,做好“防灾”重要物资的岛际运输保障。

10、工会:负责“防灾”工作中干部职工利益的维护、监督以及劳动保护等工作,慰问安抚“防灾”抢险中受灾及伤病人员。

局机关各处室要在局“防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防灾救灾期间的值班值守等相关工作。

2.3.3相关局管局属单位工作职责

1、市大桥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舟山跨海大桥以及相关大桥建设项目“防灾”工作。

2、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督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防灾”工作。重点做好防灾救灾期间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客运)等交通运输执法、巡查检查相关工作;负责防灾救灾期间市辖区内动态巡查与现场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出租车行业的“防灾”工作,及时掌握出租车领域“防灾”工作开展情况及受灾情况,并抄告局“防灾”办。

3、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并视情支援全市公路与运输(除出租车,下同)“防灾”工作。重点做好辖区内国、省道及我市主干公路、桥梁、隧道及公路附属设施的“防灾”、抢通、修复工作;做好全市公路与运输应急保障工作,汇总上报灾损情况。督促落实公路与运输行业抢险队伍,以及抢险救灾所需的车船、装备和各类物资。

4、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防灾”工作。重点做好市本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灾前检查,指导督促各建设工程指挥部(项目办)、施工单位以及各县(区、功能区)交通工程管理部门做好“防灾”工作,汇总上报灾损情况。督促落实交通工程建设抢险队伍,以及抢险救灾所需的车船、装备和各类物资。

5、市交通设计院: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损失评估、修复方案设计等工作。

6、市综合交通运输指挥中心:负责保障指挥中心设施设备运作有序。根据局“防灾”领导小组的指令,配合做好全市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指挥调度工作。收集掌握应急抢险进展动态,汇总相关信息。

2.3.4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交通运输“防灾”工作。部署、落实、检查、督促本辖区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工作,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灾损统计报告、事后恢复重建、车船动态汇总上报等工作。负责落实本地本单位抢险队伍,以及抢险救灾所需的车船、装备和各类物资。

3 预防机制

各地各单位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提前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在每年4月1日前部署年度防汛防台工作任务。10月30日前部署冬季雨雪冰冻天气防御工作任务。

3.1监测预警

在台汛期及雨雪冰冻灾害多发期,各地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关注气象预报,有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台风消息及其他恶劣天气有可能对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运作造成影响时,应密切注意天气趋势,及时汇报,加强预警。

3.2巡查检查

各地各单位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1日、10月30日前组织完成“防灾”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进。在此基础上,各地各单位要做好“防灾”工作日常巡查,做到企业自查与行业督查相结合,确保各类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案准备

各地各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预案修订,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及局“防灾”办。对本单位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有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应单独制定抢险救灾专项应急预案。各地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管理要求,每年进行2次以上预案演练。

3.4 队伍装备

各地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组建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应急物资、机械设备,建立并落实人员培训、物资点验、机械保养、登记汇总制度,同时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培训,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4 应急响应

市交通运输局防御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自然灾害期间,原则上根据市三防(应急)指挥部响应等级同步调整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响应等级,其他特殊情况下由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或调整响应等级。期间综合协调组及各专项业务组根据响应级别协调、指导督促落实相关措施,后勤保障组、组织保障组根据需要及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各地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安全防护、警戒警示、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措施。在做好高等级响应的同时,要同步落实低等级响应相关要求。此外,要根据“五断”“五停”工作指引,严格执行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断”“停”工作要求。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局“防灾”领导小组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各地各单位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2、局“防灾”办密切关注灾情动向,及时掌握气象信息和灾情发展趋势,在系统内发布“防灾”预警。

3、各专项业务组提出风险点,形成风险清单。根据上级风险告知函要求,落实本领域风险管控措施,并抄送局“防灾”办。

4、各地各单位每日按时向局“防灾”办报送工作信息、数据。

5、公路应急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设施检修、加固工作,查验公路抢险机具设备、物资到位和完好情况。

6、水路客运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运输企业安排运力,及时转移滞留乘客。

7、道路运输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运输企业加强行经灾害区域营运车辆管控力度。

8、工程建设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建工程项目做好设施设备检修加固等工作,对危险区域加强警戒警示。

4.1.2  Ⅲ级应急响应

1、“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带班,局安全处、办公室、道路运输处、建管处、水路客运处、公路处、市综合交通运输指挥中心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各地各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2、局“防灾”办密切关注灾情动向,及时掌握气象信息和灾情发展趋势,在系统内及时更新“防灾”预警。

3、各专项业务组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风险清单。根据上级风险告知函要求,落实本领域风险管控措施,并抄送局“防灾”办。

4、各地各单位每日按时向局“防灾”办报送工作信息、数据。

5、公路应急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公路桥梁、隧道、“三高”路段、山区公路等重点部位及标志标牌的巡查检查,做好警戒警示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6、水路客运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运输企业落实停开航自律责任及船舶避台准备,第一时间做好停航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加强对码头附属设施的检查,重点落实好浮码头、引桥撑杆、连接链的检查加固。

7、道路运输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运输企业加强行经灾害区域营运车辆管控力度。加强对车站附属设施的检查加固。

8、工程建设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建工程项目根据实际适时停止海上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户外作业。视情及时疏散、安置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危险区域施工船舶、设施等。

9、交通执法组组织市本级并指导督促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开展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高档墙、高路堤等重点部位的巡查检查(半天一次)。

4.1.3  Ⅱ级应急响应

1、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局安全处、道路运输处、建管处、水路客运处、公路处、市综合交通运输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进驻指挥中心参加值班值守。其他处室相关负责人在岗待命,并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2、局“防灾”办密切关注灾情动向,及时掌握气象信息和灾情发展趋势,在系统内及时更新“防灾”预警。

3、各专项业务组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风险清单。根据上级风险告知函要求,落实本领域风险管控措施,并抄送局“防灾”办。

4、各地各单位每日按时向局“防灾”办报送工作信息、数据。突发事件随时报送。

5、公路应急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路巡查频次。如遇公路灾损,第一时间落实警戒、抢通措施。如有必要,会同公安部门采取道路管制措施。

6、水路客运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运输企业落实停开航自律责任及船舶避台措施,做好停航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做好码头设施的检查加固工作。

7、道路运输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运输企业密切关注行车线路所经地的气象信息,加强路面勘察与车辆动态监控,根据灾情视情停止营运。

8、工程建设组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建工程项目适时停止海上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户外作业,其他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停止并关闭电闸。及时疏散、安置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危险区域施工船舶、设施等。

9、交通执法组组织市本级并指导督促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加强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高档墙、高路堤等重点部位的巡查检查(二小时一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队抢险队伍、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处于待命状态。

4.1.4  Ⅰ级应急响应

1、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局安全处、道路运输处、建管处、水路客运处、公路处、市综合交通运输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进驻指挥中心参加值班值守。其他处室负责人在岗待命并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视情取消休假。

2、局“防灾”领导小组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和上级有关指令,召开系统“防灾”工作紧急会议,动员全市交通系统做好“防灾”各项工作。

3、局“防灾”办密切关注灾情动向,及时掌握气象信息和灾情发展趋势,在系统内及时更新“防灾”预警。

4、各专项业务组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风险清单。根据上级风险告知函要求,落实本领域风险管控措施,并抄送局“防灾”办。

5、各地各单位每日按时向局“防灾”办报送工作信息、数据。

6、各专项业务组强化Ⅱ级响应各项措施的基础上,重点督促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和本领域的抢险救灾工作。各抢险分队及机具设备根据上级指示到指定地点,完成抢险任务。

4.2 信息报送

4.2.1定期报送

1、报告时间:Ⅳ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14:30时报送;Ⅲ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6:30时、14:30时;Ⅱ、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6:30时、10:30时、14:30时、21:30时,重要信息随时报送;根据台风影响舟山的严重程度,要求紧急报送的,各地各单位应随时上报。如有进一步要求,以局“防灾”办要求为准。

2、报告内容:各地各领域停运、停工、人员设备转移、灾损及抢险救灾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

3、报告单位:各专项业务组报送全市本领域相关情况;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所辖区域相关情况;舟山交投集团报送所辖单位相关情况。

4、报送途径:通过浙政钉“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群”报送。

5、其他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核实汇总信息,在报告属地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过程中确保报送口径一致、条块统一。

4.2.2 突发事件报送

各地各单位遇车、船和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等遭受重大损失,国、省道干线公路因基础设施原因严重阻车,人员伤亡事故及险情的,各地要立即电话上报市局“防灾”办和市局指挥中心,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后续情况每2小时再报告一次。市属企业发生突发事件的,由各专项业务组负责报送和跟进。

4.3 抢险救灾指挥调度

1、抢险救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指挥原则,在各地做好各自抢险救灾工作的基础上,局“防灾”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统一调度全行业抢险救灾队伍、车船、机具、物资;必要时,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门的指令,调度有关抢险救灾队伍、车船、机具、物资。

2、各地各单位发现险情并无法迅速解决时,除立即启动抢险救灾程序实施抢险外,应迅速上报市局“防灾”办、市局指挥中心及属地政府相关部门。

3、局“防灾”抢险救灾指挥程序:①接到险情报告后,局“防灾”办迅速了解核实情况、做好情况记录,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如需市局协调处理的,应会同专项业务组提出险情处理建议,供领导决策。②局值班领导根据各方提供的情况进行决策,下达抢险指令。遇重大险情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组长视情决定派出现场指挥员,赶赴抢险现场实施现场统一指挥。现场指挥员应确定一名联络员随时与市局指挥中心保持通信联络,及时报告抢险情况。③局“防灾”办根据值班领导的指令,立即协调队伍、车船、机具、物资赶赴抢险现场进行抢险。

4、凡接到市“三防”指挥部、市领导下达的抢险任务时,有关人员应迅速报市局值班领导。局值班领导根据情况决定派出现场指挥员,现场指挥员在市政府指挥下负责交通系统派遣的抢险队伍的组织指挥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人员及时与市局指挥中心联系,沟通抢险信息。

4.4 应急结束

当市“三防”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响应指令时,市局同步结束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后的工作包括:

1、迅速组织投入公路、码头等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确保水陆交通运输安全、有序、畅通。

2、做好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地各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日内上报局“防灾”办,局“防灾”办汇总后上报省厅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3、做好灾后恢复补助工作,对严重灾害单位,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积极争取并下发补助。

4、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报道防汛防台工作动态和在抢险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对抢险救灾有突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5、及时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总结,提炼经验教训,修订预案,提高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