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2-189938 文号 舟政发〔2022〕3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23
文件编号 ZJLC00-2022-001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2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政发〔202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资金全过程参与、政策全周期支持和服务全链条保障,推动我市每年动态保持30家以上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全力推动企业实施股改上市挂牌;动态保持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额100亿元以上;上市挂牌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引领能力显著增强。


(三)工作重点。一是积极推进符合国家战略、海洋特色鲜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上市挂牌。二是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积极推动我市传统支柱产业和海洋经济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上市挂牌。三是支持资产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实现上市挂牌。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

1.建立完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主业突出、管理水平高、产品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摸底筛选,分层分类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采取“一企一档”,对库内企业实施梯队化动态管理。加大科创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实行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一名领导联系一个企业的领导挂钩机制。根据企业上市挂牌不同阶段,制定针对性培育计划,指定专人协助企业开展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汇总报送走访协调情况。充分发挥市内金融机构作用,完善金融顾问制度,协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二)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

3.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辆、船舶等资产的变更,相关费用参照企业改制的收费标准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资产整体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费用参照企业改制的收费标准执行;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实施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兼并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排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5.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指企业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合同,并在上述机构辅导下实施的以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按照中介合同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中介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按照企业因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因股份制改造需要,对关联企业及资产实施重组,按照被重组的关联企业及资产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交易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6.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实施股改上市挂牌,探索股权激励方式;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机制,国有企业实现上市挂牌的,其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三)全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

7.对企业完成境内 IPO(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行分阶段奖励,具体为:企业完成 IPO辅导备案,奖励100万元;企业完成 IPO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奖励100万元;企业完成上市发行,奖励600万元。

8.对企业完成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的80%投资我市或在我市投资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9.对完成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实行分层奖励,具体为:完成首次基础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挂牌公司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奖励100万元;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的,奖励200万元;转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的,参照企业完成境内 IPO的奖励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10.对完成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实行分层奖励,具体为:完成专精特新板(含科创助力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挂牌的,奖励60万元(含股改阶段中介费用补助);成功转板新三板、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参照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境内 IPO的奖励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11.对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舟山,参照完成境内IPO或新三板挂牌的奖励标准,分5年给予奖励。


(四)积极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

12.加大募投项目落地服务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解决募投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立项、环评及用地等问题。对于上市挂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积极推动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由资源规划部门优先保障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上市挂牌企业募投项目新增用地价格可依法给予优惠;拟上市公司募投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按浙商回归或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就高执行。

13.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上市挂牌企业及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支持培育力度。积极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引进境外资本参与拟上市挂牌企业的培育;发挥市内产业引导基金的优势,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符合基金投向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14.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抢抓资本市场再融资注册制及小额快速融资机制等契机,采用定向增发、配股、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融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绿色”通道制度。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围绕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涉及的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一件事”集成办理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办、一次办、集成办。对企业涉及的项目审批、不动产变更、国有资产转让、税费缴纳、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对企业上市、挂牌前按规定需要出具的手续证明,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按法律规定限时出具。


(二)积极防范各类风险。高度关注上市挂牌企业及拟上市挂牌企业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切实防范和化解重点企业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非法集资、股权质押等重大风险,维护区域内公众公司良好形象。


(三)大力营造良好环境。广泛搭建企业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互动机制,及时宣传企业上市挂牌的新政策、新动态、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附则


本意见中的各类支持政策,如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企业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对同一企业每年奖励等兑现额度不超过当年度企业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优惠等政策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止。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符合本政策意见的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