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5/2016-17976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舟山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6-04-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联系电话:0580-2550488 2551753
一、适用范围
本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市水利围垦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质量监督实施
1、质量监督申请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前到舟山市水利围垦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填写《舟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从工程立项后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2、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2)施工阶段
(3)工程竣工阶段
3、质量监督形式
质量监督站一般针对具体工程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项目组在组长的领导下开展质监工作,以抽查为主,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三、其他说明
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开工前做好项目的抽查检测内容及数量,确定第三方检测单位等工作。
2、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等划分方案由项目法人上报质监站,质监站在15日内批复。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中间(阶段)等验收,需7-14天前通知质监单位并报送相关验收准备资料。
四、质量监督依据
1、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
2、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5、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