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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2-07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在2022年2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张一鸣

联系电话:0580-2160067

传真:0580-2281512

电子邮箱:279080947@qq.com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8日

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和《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1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参保范围:最近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耕地。

(二)参保对象:持有被征收耕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征地及参保程序

征地主体为舟山市人民政府和岱山县人民政府、嵊泗县人民政府。具体征地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一)征地程序启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严格把关,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拟建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论证后,按规定启动征地相关工作。未经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任何乡镇和单位不得实施土地征收。具体征地程序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执行。各县(区)、功能区管委会确定拟报项目后,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清单上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备案。

(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在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报批手续时,各地应按照征地地块的实际情况和省、各县(区)“人地对应”政策核定准确的参保人数,纳入土地征收方案一并报批。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应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在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前筹集到位,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足额缴纳到财政指定账户,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核定参保指标数。缴费补贴资金暂按以下两种办法分别计算并就高缴纳:1.按宗地总面积以不低于6万元/亩标准缴纳,对涉及使用耕地的宗地再按不低于14万元/亩耕地标准缴纳;2.按征地时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参保指标数缴纳。其中市级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风险金统一管理,在征地环节已缴纳的宗地(经营性用地除外),不再计提相应面积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对以前年度以预缴形式缴入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保证金参照执行。各县可参照上述方式,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资金筹集办法。

(四)参保指标核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缴纳凭证填写《舟山市行政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审批表》,确认参保指标,原预征已核定启动的参保指标予以核减,参保指标有效期为一年,自土地征收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参保对象确定。在核定的参保指标数内,由被征地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依据“人地对应”政策和村规民约,一次性落实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对象,依法确定的具体参保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

(六)被征地农民备案登记及参保手续办理:由被征地所在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负责将填报的《舟山市被征地行政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申报表》,及时报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备案登记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提供该宗征地对应相关材料:(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缴纳凭证;(2)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定表;(3)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确认公示单等;(4)其他必要材料。参保手续应在指标有效期内完成办理,相关待遇从参保人员缴费完成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

三、参保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老人”)根据年龄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在2021年12月15日前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今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新人”),按照“人地对应”和“即征即保”的要求,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直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或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先办理被征地人员备案登记,待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时,应在3个月内办结参保手续。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和方式

被征地农民参加舟山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为征地当年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标准×26计算(2014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转轨补贴统一为11120元)。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情况按年先缴后返,全额用于补助参保人员在舟山市内正常缴费及延长期一次性缴费。

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用于补助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缴费的(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于补助缴费全额。

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次年6月底前根据参保人员上年度缴费情况审核发放缴费补助,参保人员在享受缴费补助期间死亡或舟山市范围内退休时缴费补助仍有余额的予以一次性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筹资和高缴费档次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实行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出资额标准为办理当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72个月;二是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办理当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月数(未满60周岁的人员统一按60周岁计算),扣除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缴费补贴不予继承和退还。

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缴费档次现为7200元/年,对应政府补助为1100元/年,“增设档次”正常缴费和补缴均给予政府补助,现行“增设档次”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今后“增设档次”和政府补助标准随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标准适时调整。

同时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政府补助同比降低。

(三)“老人”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1.原政府转轨补贴

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下发前,已折算的政府转轨补贴缴费年限及计入个人账户金额仅用于参保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时计发待遇,不予转移。

参保人员今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跨制度转移)或市外办理退休手续的,已折算的缴费年限作清零处理,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转轨后无个人正常缴费的,在终止参保关系时,不享受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已折算的缴费年限作清零处理,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2.延长期一次性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应由个人在申请当月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部分的所需费用,并从办理完成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次月起由地方政府按月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一次性缴费标准按申请当月执行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并划入财政指定账户,用于政府为参保人员按月代缴延长期养老保险费。

2022年1月1日起因未按时足额缴费,导致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将不能按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3.过渡期专项补助

“过渡期专项补助”计发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按15年缴费年限计算(包括正常缴费年限、已折算的政府转轨补贴缴费年限和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年限),其中中断缴费年限按零指数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停发“过渡期专项补助”,改为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正式计发退休待遇低于“过渡期专项补助”的,待遇差额通过“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渠道予以补足,今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过渡期专项补助”同步调整,新产生的待遇差额仍按原渠道补足。

参保人员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老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1.已参加一次性筹资并选择“增设档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待遇差额由政府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类人员待遇标准发放。

2.“同类人员”即指参保人员本人,“同类人员”待遇标准以参保人员当年度实际缴费金额(包括一次性筹资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增设档次”缴费及政府补助),折算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并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正常调资、一次性丧葬抚恤金等。

3.参保人员选择普通档次缴费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与其他政策衔接

(一)转移接续

被征地农民已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转移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允许再选择“增设档次”进行正常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已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再转移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筹资不参与转移,按原渠道退回,不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制度间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新人”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老人”允许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并可以依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规定重新选择保障档缴费,领取保障档待遇。

(三)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生活补贴”的被征地农民视同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叠加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退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市已有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