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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0/2022-00945
组配分类 征集公告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征求《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目 录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l.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救援领导机构

3.2 救援专家组

3.3 救援执行机构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4物资储备

5.5经费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5.7其他保障

6 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方案制定与修订

7.3 解释部门

7.4 实施时间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行动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6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40人以上、5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20人以上、3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1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执行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 救援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警备区保障处、舟山海关、民航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 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市中心血站等机构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中心血站负责保障医疗救援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l.1 Ⅰ级响应

1 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支援各县(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传染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展开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向省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传染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3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4 Ⅳ级响应 

1 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行动一般事件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启动本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件发生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行动。本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展开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急救指挥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每日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指挥系统与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畅通与共享。

5.2 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健全舟山市医疗急救中心,并不断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确定舟山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化学品中毒重症及危重症患者和需多学科综合治疗的患者原则上送舟山医院集中收治。需要高压氧治疗的患者视情送有高压氧仓的医疗机构(舟山医院、东部战区海军医院、普陀医院)。烧伤患者送东部战区海军医院。单纯外伤患者、孕产妇及儿童患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送医院。县(区)政府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的市外转运机制,如情况必要,及时转运伤病员并做好后续对接工作。

5.3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舟山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如创(烧)伤、化学中毒、核辐射、心理危机干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人数不少于6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县(区)也要组建县(区)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4 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使用后的补充,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5.5 经费保障

财政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市急救指挥中心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民航、海事、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5.7 其他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及相关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工作,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舟山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生产

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警备区保障处负责协调驻舟部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6 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红十字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在广泛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相关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拟于相关部门将联合发文。现将《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请在2021年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或邮件形式反馈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疾控处。

联系人:王建侠

联系电话(传真):2261269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