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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2-01185
组配分类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19〕82号)、《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20〕51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知〔2020〕1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舟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舟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82号)、《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20〕51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知〔2020〕1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分配及补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驻舟有关单位以及专利申请地址在我市的自然人,主要采用补助、奖励等间接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

第八条 知识产权创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发明专利授权因素。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共有专利权必须是第一专利权人,下同),每件最高奖励2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最高奖励2万元,其他单位和个人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同一发明创造限补2个国家或地区。

(二)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普通证明(集体)商标注册因素。新注册(批准)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普通证明(集体)商标的,一次性给予每件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三)国际商标注册因素。当年度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核准的,按实际注册费的50%,每件最高奖励3万元;单一国家注册核准的,按实际注册费的30%,每件最高奖励2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保护绩效因素。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调解机构、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规范化保护市场等,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年数量不超过总数的50%。

(二)知识产权维权因素。对依法维权成功的权利人,每起最高奖励2万元,全年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对涉外(海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维权成功案件,每起最高奖励5万元,全年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险因素。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对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权利人,按保险费用的50%,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四)商业秘密保护因素。对新建的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每家最高 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因素:当年度新授权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其他单位和个人每件最高奖励2000元。

(二)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因素。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根据贷款金额,在还贷后按实际贷款利息的10%给予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家最高补助5万元。对当年度质押贷款金额前三位的银行机构,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三)专利商标奖因素。根据新获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项目情况分别给予每件奖励: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行政认定)50万元;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50万元、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银奖20万元、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10万元;省专利金奖10万元、省专利优秀奖5万元。

(四)知识产权标准运用因素。对牵头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和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五)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因素。对承担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等任务的单位,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的补助,每年立项数不超过5项。

(六)地理标志运用因素。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或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绩效评价优秀的地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区域示范创强因素。对各地新建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区、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县(区、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二)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因素。对新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因素。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等,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四)知识产权贯标因素。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服务机构建设因素。对当年度在我市新设并通过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的,每家最高补助5万元。对我市代理机构当年度代理我市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100件、2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万元、3万元、10万元的奖励。按照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因素。新建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企业工作人员,给予每人最高1万元补助。

(三)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因素。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培训基地、品牌指导服务站等,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年数量不超过总数的50%。

(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因素。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当年度新增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0家、30家,分别给予每家服务机构最高2万元、10万元的补助。补助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产学研服奖励。在舟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在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领域共同开展科研创新、集成攻关,且为企业当年度新授权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的,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 改革创新激励。受到省委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地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承担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涉及国家授权核准、评价认定的,以国家确定的名单为依据。涉及省级评选认定的,以省市场监管局确定的名单为依据。涉及市级评选认定和绩效考核的,以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名单为依据。每年资金下达前,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全部下达。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将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创新主体、权利人、主要贡献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平台建设主体等的补助和奖励,不得用于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工作。各县(区、功能区)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11〕28号)同时废止;原《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6〕19号)已于2020年5月18日废止,文件中涉及的专利奖励、补助事项,自该文件废止之日起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