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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2-01196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03-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5期)
发布日期: 2022- 03- 17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鳝鱼涉及新城辖区,现将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002741137的不合格鳝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商业街菜场路31号的舟山市新城玲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鳝鱼,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3日向舟山市新城玲姐水产品经营部送达了编号为No:SP20215559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进货前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2年3月15日